关于行政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7-12-25
 

七价字[2007]48号

                        关于行政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市道理运输管理处: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文件规定, 为规范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扣压等车辆的停放收费,经研究,现将你处行政停车场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行政停车场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为停放交通肇事、违章、偷、逃、漏费等车辆而建立的停车场。

二、停车场的建立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停车场建成后,需经物价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停车场实施收费前向物价部门提出停车场收费申请,经物价局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

    四、车辆停放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五、车辆停放收费要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并公开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七、场内除被扣留车辆停放收费外,共它车辆不准收费,暖库存车采取车主自愿的原则,停车场设专人全天看护。

    八、各停车场对进场的车辆要认真填写《进场车辆收费登记表》。不填写《进场车辆收费登记表》的,一经发现,按乱收费查处。各停车场每月末将《进场车辆收费登记表》上报市物价局经营收费科,此复有效期一年。

附: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七台河市物价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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