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价格
依据:七价字[2002]71号 黑价格字[2002]188号
执行日期:2002年9月1日
1、居民用水由1.20元调为1.70元/立方米;
2、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群团组织)用水由4.50元调为5.50/立方米;
3、经营服务用水(含基建施工用水)由6.00元调为8.50元;
4、特种用水由6.00元调为10.00元;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仍1.20元;
6、对街道和个体兴办的幼儿园用水享受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7、未装水表居民用水:
每月每人2.40元(有取水龙头无卫生间)
每月每人5.40元(上下水卫生设施的普通单元式住宅)
每月每人7.00元(上下水洗浴设施齐全的热水供应)
8、七煤集团水厂供水仍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