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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把七台河建成优秀人才积聚、科技成果倍出、生机活力无限的区域人才中心,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可持续发展,实现“358”跳越式发展规划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是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世界500强企业高层次人才;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领军型海外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由市人事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等部门参与,依据七台河城市发展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编制《七台河市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每年引进高层次人才种类、数量,面向国内外公布,有计划、有目标、有重点地引进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方向的人才。
第四条 符合《目录》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发放特殊津贴。对引进的两院院士、世界500强企业高层次人才,按为引进单位实际服务月数,每人每月给予津贴补助10000元;对引进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按为引进单位实际服务月数,每人每月给予津贴补助8000元;对引进的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按为引进单位实际服务月数,每人每月给予津贴补助4000元;对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级人才,按为引进单位实际服务月数,每人每月给予津贴补助3000元。
2、创造条件支持科研。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
3、优先安排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可任意选择一所中小学校入学。配偶如需调入我市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帮助安排到性质相同的单位工作。
4、提供周转住房。加快人才公寓建设,为引进的两院院士、世界500强企业高层次人才,每人提供一套周转住房,并给予15万元安家补贴费;对引进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人提供一套周转住房,并给予10万元安家补贴费;对引进的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人提供一套周转住房,并给予8万元安家补贴费;对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其他高级人才,每人提供一套周转住房,给予5万元安家补贴费。上述高层次人才服务满60个月且给用人单位带来明显效益,并愿继续为所在单位服务的,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将以上住房奖励给引进人才,引进人才享有房屋产权。
5、吸引优秀人才创业。对引进的具有省级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我市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领军型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其创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50%提供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可以柔性流动引进,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相应待遇。
第六条 支持鼓励创建科研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开发共享平台、博士后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属国家级的市政府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属省级的市政府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对引进的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博士、硕士毕业生,进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可免于笔试。进入企业的,其人事关系、档案可由市人才中心免费代理。
第八条 实行突出贡献奖励制度,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奖励。
1、凡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及技术发明奖的,对获奖者按照奖励级别、等次给予同额再奖励。
2、携带高科技项目、专利成果来我市投产推广产生效益后,年新增加本级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由本级财政从新增加收入中提取5%,对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所列津贴、补助和奖励,除已明确由市政府支出的外,其他支出均由用人企事业单位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