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热力公司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全国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供热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发展供热事业,不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规范供热服务行为,提高供热服务水平,更好的为热用户服务,全方位接受社会的监督,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热用户放心满意,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依法供热、公正便民、廉洁有效为基本要求,进一步规范供热服务行为,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强供热服务工作的透明度,全面提高供热企业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热用户提供优质的热产品。
二、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㈠、公开的范围
热力公司有关于供热收费、时间、温度、报停、服务标准、服务电话、电子邮箱等所有于热用户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㈡、公开的内容
1、供热收费
按照七价字[2005]39号文件要求,居民住宅热价按建筑面积每个取暖期每平方米21.80元;非居民住宅、企事业单位、商服及其他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个取暖期每平方米31.00元。
2、城市建设配套费
按照市政府2006年八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要求,现行供热配套费为45元/平方米,由市热力公司负责收取,作为市政府对新建供热设施的投入。
3、供热时间
按七价字[2005]39号文件规定:供热时间从当年10月15日至翠年4月15日。
另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并公布当地居民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4、供热温度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供热期内,居民居室内六时至二十一时的温度应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
5、热用户报停
按市物价局于2006年10月20日在《七台河日报》上对市热力公司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标准的批复规定:热用户报停收取热能损耗补偿标准为当年热费总额的10%。
另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前30日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6、服务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行为规范,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全体职工做到:举止端庄、诚实守信、文明礼貌、持证上岗、热情服务。
7、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8259510
投诉电话:8259552
抢修应急电话:8259523
花园供热公司 8259501
旭日供热公司 8259502
松林供热公司 8259504 8259528 8259536 8259548
山湖供热公司 8259505
湖滨供热公司 8259508
朝阳供热公司 8259512 8259542 8259553 8259557
文化供热公司 8259544
茄子河供热公司8815849
欣源供热公司 8352110 8357488
电子信箱qthr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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