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试行)
一、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清除,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四)项:责令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立即改正的,免予处罚; 2、情节较重拒不清除的,处20元罚款; 3、情节严重拒不清除的,处50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清除的,处10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 处罚种类:责令清除,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五)项:责令自行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无损害后果,处50元罚款; 2、情节较重损害后果较小,处2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损害后果较大,处500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损害较大,处1000元罚款。 三、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从事露天烧烤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暂扣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六)项: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地面等处环境卫生污染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暂扣其烧烤设备。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无损害后果的,处2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造成轻度环境卫生污染的,处500元罚款,责令恢复原状,并可暂扣烧烤设备; 3、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损害后果较大处1000元罚款,责令恢复原状,并可暂扣烧烤设备; 四、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处罚种类:责令赔偿,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七)项: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垃圾容器造成损毁的,责令按价赔偿。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垃圾容器损毁的,处50元罚款; 2、情节较重没有造成垃圾容器损毁的,处1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处200元罚款,造成垃圾容器毁责令按价赔偿。 五、占用道路、广场经营性维修、清洗机动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机动车辆向室外排放污水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八)项: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造成路面污染较小的,处5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造成路面污染较大的,处1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造成路面污染较大的,处1500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造成路面污染较大的,处2000元罚款。 六、在室外(不含集贸市场内)屠宰畜禽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工具及已屠宰的畜禽,罚款 处罚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九)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屠宰工具及已屠宰的畜禽。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工具及已屠宰的畜禽; 2、情节较重,违法所得较小,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所得较大,处违法经营额二倍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较大,处违法经营额三倍罚款。 七、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阳台和门窗外,吊挂、摆放影响观瞻的物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立即改正的,免予处罚; 2、情节较重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八、擅自对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搭建或者封闭阳台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和恢复,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能及时恢复原状,处10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未能及时恢复原状,处2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处3000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处5000元罚款。 九、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广场周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免予处罚 2、情节较重限期未及时改正,经说服教育后停止违法行为的,处50元罚款 3、情节严重限期未改正或继续违法行为的,处100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限期未改正或继续从事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 十、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摆放物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暂扣经营器具,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限期内及时清理的,免予处罚; 2、情节较重限期内未及时清理或继续违法行为的,处2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限期内未清理或继续违法行为的,处300元罚款并可暂扣经营器具; 4、情节特别严重继续违法行为,处500元罚款并可暂扣其经营器具。 十一、在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围墙等处晾晒衣物、吊挂物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 2、情节较重经说服教育后改正的,予以警告; 3、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十二、施工现场出入口未按规定硬铺装、不设置封闭性护栏或者围墙遮挡的,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的,免予处罚; 2、情节较重限期内未及时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限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限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十三、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或者铺装施工场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在规定的期限内能按要求整改的,免予处罚; 2、情节较重限期内未及时改正的,处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限期未改正的,处30000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改正的,处50000元罚款。 十四、未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清洗,污染道路的 处罚种类:罚款,滞留车辆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八)项:按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车辆。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及时清除被污染道路的的,每辆车处5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造成道路污染未及时清除的,每辆车处1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造成道路污染的,每辆车处1000元罚款,可滞留车辆,责令清除被污染路面。 十五、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车辆不密闭运输,遗撒、泄漏污染道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八)项:按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车辆。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每辆车处5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造成道路污染未及时清除的,每辆车处1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造成道路污染的,每辆车处1000元罚款,可滞留车辆,责令清除被污染路面。 十六、未经批准设置户外牌匾、广告标牌等户外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的,处500元罚款,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依法强制拆除; 2、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罚款,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依法强制拆除; 3、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处2000元罚款,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依法强制拆除。 十七、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的 处罚种类:责令清除,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项:责令清除,并处以每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喷涂、刻画、张贴的内容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经核实后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作停机处理。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的,责令清除,处以每处2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责令清除,处以每处3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清除,处以每处500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清除,处以每处500元罚款,依有关规定作停机处理。 十八、擅自占用、封闭、损毁、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或按价赔偿,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价赔偿,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的,处以1000元罚款,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价赔偿。 2、情节较重的,处以2000元罚款,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价赔偿。 3、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罚款,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价赔偿。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000元罚款,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价赔偿。 十九、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环境卫生设施造价二倍的罚款。 二十、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处以应建设施工程造价五倍的罚款 二十一、未经批准养殖家禽家畜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只50元的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立即改正的,免予处罚。 2、情节较重限期改正的,予以警告。 3、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限期未改正的,处每只50元罚款。 二十二、在公共空间搭建鸽舍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限期改正的,免予处罚。 2、情节较重限期改正的,予以警告。 3、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限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十三、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立即改的,免予处罚; 2、情节较重立即改正的,予以警告; 3、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二十四、占道经营的集贸市场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限期改正的,免予处罚; 2、情节较重限期改正的,予以警告; 3、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限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二十五、不具备上下水设施从事店面餐饮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限期改正的,免予处罚; 2、情节较重限期改正的,予以警告; 3、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限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二十六、将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项: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的,处50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6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8000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0元罚款。 二十七、未申办建筑垃圾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一)项: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主管部门告知后立即办理的,处每车5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主管部门告知后办理的,处每车1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主管部门告知后期限内未及时办理的,处每车1500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主管部门告知期限内仍未办理的,处每车2000元罚款。 二十八、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二)项:责令改正,按每车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并可以滞留运输工具。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处每车20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改正不及时的,处每车3000元罚款,可滞留运输工具; 3、情节严重未及时改正的,处每车4000元罚款,可滞留运输工具; 4、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改正的,处每车5000元罚款,可滞留运输工具。 二十九、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运至指定场所处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三)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每吨200元的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立即改正的,免予处罚; 2、情节较重经说服教育后及时改正的,予以警告; 3、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 三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时限或者标准清除道路冰雪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清除,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仍未清除或者未达到清除标准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限期清除的,免予处罚; 2、情节较重限期清除的,予以警告; 3、情节严重限期未及时清除或未达到清除标准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限期未清除或未达到清除标准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三十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 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收入,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2、情节较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的罚款; 3、情节严重限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直至强制拆除; 4、情节特别严重无法改正违法行为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处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直至强制拆除。 三十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罚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及时拆除的,免予处罚; 2、情节较重限期未及时拆除的,处工程造价0.5倍的罚款直至强制拆除; 3、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限期未拆除的,处工程造价一倍罚款直至强制拆除。 三十三、在居民区内焚烧垃圾、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异味气体的物质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可并处1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可并处3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三十四、在居民区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等产生异味液体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可并处1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可并处3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三十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可并处1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300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三十六、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建筑施工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处以300元至3000元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处3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改正违法行为不及时的,处2000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改正违法行为不及时的,处3000元罚款。 三十七、场外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收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对具备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营业执照;对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立即改正的,免予处罚; 2、情节较重改正不及时的,予以警告; 3、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正的,处1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八、在未标明允许停车的车行道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立即驶离现场的,免予处罚。 2、情节较重经说服教育后驶离现场的,予以警告。 3、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或当事人不在现场或在现场拒绝驶离的,处100元罚款。 三十九、在道路上晾晒物品、抛撒残冰残雪、或者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排除妨碍,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免予处罚; 2、情节较重经说服教育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 3、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四十、随地吐痰、便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四)项: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处20元罚款; 2、情节较重,处50元罚款; 3、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处100元罚款。 四十一、践踏草坪,损坏园林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赔偿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免予处罚; 2、情节较重经说服教育后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 3、情节严重的,处300元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令赔偿;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元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令赔偿。 四十二、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倾倒垃圾和其他有害绿地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赔偿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免予处罚; 2、情节较重经说服教育后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 3、情节严重的,可处300元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令赔偿; 4、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00元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令赔偿。 四十三、对树木剥皮、挖根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赔偿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处5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处8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处1000元罚款; 四十四、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赔偿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免予处罚; 2、情节较重经说服教育后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 3、情节严重的,可处300元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令赔偿; 4、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00元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令赔偿。 四十五、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树枝,在树木上刻字、钉钉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赔偿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免予处罚; 2、情节较重经说服教育后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 3、情节严重的,可处300元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令赔偿; 4、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00元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令赔偿。 四十六、在树木上拴系牲畜、拉绳晒物及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赔偿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免予处罚; 2、情节较重经说服教育后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 3、情节严重的,可处300元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令赔偿; 4、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00元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令赔偿。 四十七、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窖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赔偿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免予处罚; 2、情节较重经说服教育后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 3、情节严重的,可处300元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令赔偿; 4、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00元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令赔偿。 四十八、擅自砍伐、修剪城市树木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赔偿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处5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处8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处1000元罚款; 四十九、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占挖城市绿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返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用于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返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处5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返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处8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的,责令限期返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处1000元罚款。 (二)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返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处3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返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处4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或特别严重的,责令限期返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处5万元罚款。 (三)用于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返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处50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返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处1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返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处15000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限期返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处2万元罚款。 五十、在城市道路上拌和泥浆,打砸硬物,排放污、废水或者置放其他污染腐蚀性物质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限期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限期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限期内未及时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限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五十一、移动、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处罚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限期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限期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限期内未及时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限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五十二、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必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限期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限期未及时改正的,处15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限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五十三、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处罚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挖掘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限期改正的,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限期改正的,每平方米处以3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限期未及时改正的,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罚款。 五十四、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及时修复损坏的城市道路,清除积水、积冰以及其他异物,或者拆除影响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管线、线杆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限期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限期改正的,处以3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限期未及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限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0元罚款。 五十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限期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2、情节较重限期改正的,可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3、情节严重限期未及时改正的,可处以1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4、情节特别严重限期未改正的,可处以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五十六、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未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量化和标准: 1、情节较轻限期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2、情节较重限期改正的,可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3、情节严重限期未及时改正的,可处以1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4、情节特别严重限期未改正的,可处以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