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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或设施。
(二)执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市容方面的管理权。
(三)执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执行市政设施、供热、供水、排水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部分管理权。主要内容:占、挖道路及道路设施的管理和处罚;供热、供水、排水方面的行政处罚。
(五)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主要内容:对场外无照商品经营活动和擅自超出经营场地占道乱摆乱卖的商品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对各类临时性、季节性市场进行管理。
(六)执行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执行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内容:对在城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及有烟尘污染的物质等污染环境行为实施处罚。
(八)执行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内容:对场外娱乐场所、场外占道经营音像和书报刊、电子出版物、中小学附近的台球、电子游戏等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九)负责全市城管队伍的着装、核发证件、培训、业务考核等工作和城市管理收费罚没票据的管理。
(十)负责对区、县城管队伍的业务领导,协管其主要领导的配备与考核。
(十一)负责区、县城管队伍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负责对区、县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当、越权执法、滥用职权、违法处罚、弄权勒卡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撤销、纠正其具体 行政行为,责令重新做出行政处理,对逾期不执行市执法局处理决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追究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十三)负责物业小区、公共场所和风景旅游区的管理。
(十四)负责全市主干道红线以外50米内的违章建筑、非法占用土地、门窗改建、搭建阳台、外部装修、占、挖道路等行为的管理。
(十五)负责全市牌匾、广告、标志的管理,统一收费并按照属地返还给区财政30%。
(十六)负责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上、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批。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