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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事工作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对外方针政策、涉外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外事工作指示和决定。
2、制定全市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贯彻执行对外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的情况;协调本地区的重大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本地区重大的涉外事务。
3、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对外工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核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承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人出访和邀请外国相当于我国现职正副厅级人员来访的具体申报事宜;在省授权范围内,申报我市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有关事宜(我市无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权,因公临时出国审批工作,按照综合归口管理的原则,统一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按其出访任务的性质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批);负责正副厅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申报工作;负责上述人员因公护照、签证和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电以及其它领事业务的工作。
5、负责组织接待来访的国宾、党宾和其它重要外宾;负责协调和会签我市其它部门邀请的重要外宾的接待计划;接待前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接待活动。
6、了解和检查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活动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外侨办提出书面报告。
7、促成办理和管理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区(县)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对外结好的申报手续,指导我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其他民间团体对外交往工作。
8、接待省外事办等安排到我市采访的外国记者和有关团组;指导我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的安排。
9、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及出国培训工作;处理或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0、负责对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工作,组织涉外人员的对外政策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本地区外事工作经验。
11、配合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关于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和对外表态口径;协同审核重要涉外报道稿和有关其他文稿。
12、指导和监督市直各部门和各级外事机构的外事业务。
13、认真贯彻执行《涉外人员守则》;配合纪检、监察和保密部门检查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外事纪律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14、办理市委、市政府和省外事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侨务工作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负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调查研究本市籍华侨居住国的侨情和侨务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全市侨务工作的发展规划。
2、归口管理侨务工作。对有关部门和区、县制定的涉及华侨、外籍华人和归侨、侨眷的有关政策及所开展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统筹协调。
3、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引进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资金、技术、人才工作。
4、根据中央对外宣传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外宣传工作的指示和决定,开展对华侨、外籍华人的宣传和文化交流工作,联系华侨、外籍华人传播媒介、文化社团并支持其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开展归侨、侨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物的人事安排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华侨回国安置和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及其在内地眷属的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通过侨务工作渠道开展对台工作。
8、按有关规定,负责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事宜的审核、审批工作和对受捐赠款物使用的管理工作。
9、负责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络、邀请和接待工作。
10、指导全市各级侨办业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侨务工作。
11、指导各级侨办办好侨办、侨属企业,维护侨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12、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