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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的统计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结合本市实际,参与拟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市统一的基本统一报表制度;负责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标准。
(三)组织实施周期性的人口、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和基本调查单位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市性的社会经济专项调查;组织和协调各区县、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搜集、整理、提供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搜集、整理、提供外市和全省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同我市进行对比分析研究。
(五)统一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
(七)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统计事业费;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县区统计局局长、副 局长;
(八)受省统计局委托管理省统计局设在本市的社会经济调查队。
(九)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统计咨询服务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