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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地方水利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定全市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水利、水保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四)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源性地方病的防治、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和乡镇供水工作。
(五)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
(六)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
(七)承办全市水务行业对外经济和科技交流工作;指导全市水务队伍建设。
(八)承办七台河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工作;对重要河流、大中小型水库和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九)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主要河流、水库沿岸的治理和开发;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行政区划的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市水文工作。
(十一)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十二)按照国家和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拟定我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负责组织全市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十三)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处理部门间和不同行政区划间的水事纠纷。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