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

(二)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规范性文件、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

4、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5、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组织对市直有关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8、对市级国有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长提交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政府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按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 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区、县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协助区、县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协同办理区、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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