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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沈阳军区、省委和省政府、省军区、市委和市政府、军分区及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
(二)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全市人民防空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指导全市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五)组织管理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组织实施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协调利用邮电、军队通信网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对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进行技术和质量管理。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和防空警报设备管理。
(六)负责指导、检查全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建成后的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工作。
(七)指导全市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安全管理工作。
(八)制定全市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人民防空教育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九)负责全市人防后方基地建设、管理及平战结合工作。
(十)管理全市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编制、审核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管理全市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
(十一)组织全市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研成果。
(十二)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及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