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市民政工作新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指导县、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社团登记工作的法律咨询和行政复议工作。
      (三)负责市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主管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双拥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申报、褒扬和革命伤残等级的申报工作;指导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
      (六)主管农村救灾工作。核查上报灾情,分配救灾款物,组织并接收国内外救灾捐赠;对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和农村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管理工作;承担七台河市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开展国际减灾活动。
      (七)管理城乡救济工作。负责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的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工作;负责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组织并指导农村扶贫扶优工作;指导救灾扶贫经济实体。
      (八)建立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九)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制定全市性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社区建设工作。
      (十)主管婚姻登记和孤儿收养管理工作,涉外婚姻登记初审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制定有关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县(区)、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申报工作;负责市内行政区划边界勘界、指导县(区)、乡(镇)勘界工作。负责市内县(区)、乡(镇)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提出仲裁建议。
      (十二)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地名管理法规、指导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地名标志设置与城镇门牌管理工作和市地名志的编撰工作。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十四)指导全市福利生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基金和生产周转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五)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和改革,指导县、区殡葬改革。
      (十六)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指导县、区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福利彩票销售市场;检查监督福利资金的分配使用,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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