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制定并实施地方性煤炭规章。

(二)研究拟定全市地方煤炭工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提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深加工的建议,编制和实施地方煤炭资源勘探开发的近、远期规划及老矿井的更新改造规划;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煤炭行业合理布局。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行业法规的行政处罚权,综合协调地方煤炭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以及安全管理等项工作。

(四)审批新开办的煤矿企业,审批煤矿的关闭和报废。审查各类开采煤矿的基本作业条件,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审核、申报和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五)对地方煤炭加工企业实施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审核、申报和颂发煤炭经营许可证。

(六)研究拟定全市地方煤炭工业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推进煤炭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七)指导县、区煤炭局工作,协调生产、加工企业间关系,掌握和分析全市地煤经济运行情况,汇集、分析和发布市内外煤炭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煤炭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组织市内外煤炭工业科技、经济、教育的合作和交流。

(八)依法管理煤矿安全工作。负责煤炭企业专业工种人员培训工作(授权市煤矿安全监察处承担相应职责)。

(九)负责全市地方煤炭企业改扩建工程设计及大型新建工程设计的可行性研究、初步审查。

(十)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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