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
 
 

 

 

一、法规依据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二、处罚规定

1、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发生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分别对个人罚款500元、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5000元)、分别对单位罚款1万元、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

2、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拒不整改的分别对个人罚款200元、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分别对单位罚款5000元、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含8000元)、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

3、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公标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造成一般森林火灾的、造成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分别对个人罚款200元、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分别对单位罚款1万元、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

4、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造成重大森林火灾的、造成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分别处以5万元、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罚款。

5、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细化标准:有违反上述之一的、以生一般森林火灾、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分别对个人罚款个人200元、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分别对单位罚款2000元、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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