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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林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市植树造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负责国有林场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三)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管理;组织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运输、销售计划,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加工和经营;负责木材检查站设立审核工作;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省、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四)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野生动植物调查、监测工作。
(五)检查、监督、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检查、指导、综合、协调森林资源保卫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队伍及装备建设,监督、协调、查处林业案件。
(六)负责全市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和检疫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林木种苗工作;审核天然、人工母树林抚育(卫生)伐设计及检查验收;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运输工作。
(八)编制审定全市各区(县)及有林单位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审批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方案;审核、审批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设计;指导监督全市封山育林、更新造林工作;制定全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产业工作;监督检查林业安全生产工作。
(九)监督管理市级林业基金和其它资金;监管国有林业资产。
(十)指导生态林业建设;指导监督三北防护林建设;指导各类商品林和风景林的培育、管护。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科技、教育、外事工作。
(十二)负责市级木材市场建立、撤销的审批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各级木材市场的建设和木材销售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森林公安工作;检查指导、综合协调森林案件查处和森林资源保卫工作;组织指导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协调和查处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各类案件;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及装备建设;负责警衔申报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