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行业管理法规,制定全市粮食行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编制全市粮食总量平衡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参与提出进出口计划,研究拟定全市粮食流通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三)综合、分析、预测我市粮食产销形势、动态,提出我市年度粮食总量平衡计划;调查研究粮食生产、流通中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为市政府制定粮食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定购粮、储备粮、保护价粮和议价粮的收购政策和办法,组织和指导定购粮、储备粮、保护价粮的收购,落实国家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协调农村粮政工作。
(五)负责定购粮、保护价粮、救灾粮和军队用粮的管理和供应,代政府管理储备粮,监督检查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
(六)负责协调域内的粮食的平衡、调剂、调运及必要的潮粮疏散等。
(七)指导全市粮食系统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八)贯彻国家粮油盐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油盐商品质量监测和市场粮价监控;保障粮食有序流通,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顺价销售,协调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工作。
(九)研究制定全市粮食收购、储存、加工的网点布局规划;提出全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计划,指导协调并组织落实。
(十)指导全市粮食系统重大科技开发、技术引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全行业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工作,协调全市粮油加工工作。
(十一)拟定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粮食行业管理,推进企业改革,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为粮食企业深化改革、搞活经营、科学管理、科技进步提供指导、信息、咨询、培训等项服务。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
(十二)承担市政府、省粮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