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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总体规划、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草拟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并负责对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全市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城乡人员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市内就业工作的政策;拟定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全市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工作;制定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市区域性劳动力合理流动。
(四)组织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建
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全市职业技能开发总体规划;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全市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制定全市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指导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五)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负责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指导全市各类企业的劳动管理,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协调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政策性调配工作;参与全市劳动模范评定工作;宏观调控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制定企业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协调企业各类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关系;制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六)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信访问题。
(七)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办法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综合管理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具体办法;审核、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事业费、就业经费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九)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信息资料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预测报告。
(十)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