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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地方教育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全市教育改革与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拟定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结构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实施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市直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协助市政府进行教育督导及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评估。
(四)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确定的教育经费增长的原则,监测各县、区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市直属各中小学校的教育事业费及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勤工俭学和发展校办产业工作。
(五)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负责全市远程教育统筹规划与发展建设工作,指导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开展远程教育教学工作。
(九)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审定中级以下教师职称或教师资格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贯彻国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二)负责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研究制定党风廉政措施,指导全市教育系统行风建设。
(十三)负责直属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发展党员工作、知识分子工作及老干部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贯彻出国留学和来华就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