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政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发展战略、改革方案、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进行行业管理;指导村镇建设及管理工作。
      (二)贯彻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定额和部、省管理行业的标准定额,并制定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三)参与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参与制定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并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与管理全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与统计。
      (四)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组织实施建筑市场准入清除制,指导管理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监理和勘察设计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对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对工程建设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建筑工程综合使用功能管理工作。
      (五)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六)行业协调指导城市供水、供热和市容环卫工作;负责管理城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燃气、排水工作;负责管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
      (七)负责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城市建设动迁和塌陷搬迁改造的方针、政策,制定年度城市建设动迁和塌陷搬迁改造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八)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参与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负责行业信息管理及有关统计数字的综合和报送,指导行业各类统计工作。
      (十一)承担建设口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职能。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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