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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广播电视宣传的方针政策,组织和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拟定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规划,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工作的改革。
(二)组织执行国家关于广播电视事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广播电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贯彻落实;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领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建设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落实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四)领导市电台、市电视台(两个频道)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对中央、省级与市级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
(五)承办省广播电视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