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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起草或组织起草、审查修改、协调论证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省政府法制办交办给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二)拟定市政府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调查研究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提出修改补充和改进执法的建议。
(四)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依法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督促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五)承办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承办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协调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矛盾。
(六)负责依法确认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全市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实行统一规范和管理。
(七)承办市政府依法管辖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其它涉及市政府的有关诉讼案件的应诉事务。负责为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八)调查研究政府法制建设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解决问题和完善制度的意见,并建立和督促落实有关配套规定和工作制度,指导全市的政府法制工作。
(九)负责组织全市行政机关领导、政府法制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十)负责清理、编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