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规定,项目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核准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一、应当申请核准而未申请核准的,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责令其限期办理手续;
二、未按照项目核准决定要求进行建设或者应当申请变更而未申请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省政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执法处罚权力细化如下:
一、应当申请核准而未申请核准的,处罚细化如下:
(一)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责令其限期办理手续;
(二)对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进行整改,并处五千元罚款;
(三)对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没有按照限期进行整改责或停止建设的,处一万元罚款;
(四)对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拒绝进行整改责或停止建设,并且态度恶劣,公然对抗规定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项目核准决定要求进行建设或者应当申请变更而未申请的,处罚细化如下:
(一)未按照项目核准决定要求进行建设或者应当申请变更而未申请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二)未按照项目核准决定要求进行建设或者应当申请变更而未申请的,责令改正,没有按照期限整改或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三、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细化如下:
(一)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二)对于制造假核准文件或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核准文件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对于用制造假核准文件或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核准文件进行融资诈骗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四、对于在项目核准中,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台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