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修改稿)
 
 

七台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七台河市地方税务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级税务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本办法仅作为内部规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引用。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新规定或征管信息系统设置参数发生变化的,按新规定、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应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
 对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单位逾期办理税务登记未超过30天的,可不予处罚;逾期3060天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60180天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180天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个体逾期办理税务登记未超过30天的,可不予处罚;逾期3060天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60180天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180天以上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以上标准处罚外,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1、超过规定期限不到30日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2000元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1、对个体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1、逾期办理登记未超过30天的,可不予处罚;

2、逾期超过30天至60天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60-180天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180天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1、首次发生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三次以上发生该违法行为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行为的处罚: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经责令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处10——200元罚款,对企业处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10000元。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经责令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处10200元罚款,对企业处200——2000元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处2000——10000元罚款。

(三)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经责令逾期未改正的,个体处10——200元罚款,对企业处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5000元罚款。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限改期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体处10——200元罚款,企业处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10000元罚款。

第七条 对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的处罚: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对个体纳税人逾期但在当月内申报纳税的处20元罚款,跨月申报纳税的处50元罚款,每迟一天加处1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对单位纳税人处罚款200元,每迟一天加处5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的,应责令提供,逾期仍不提供的,对个体纳税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屡次发生该违法行为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相关资料的,超过规定期限不到15日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超过规定期限15日以上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屡次以上发生该违法行为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处罚。

1、向他人提供或借用他人发票,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按上次处罚的金额加罚一倍以上计算罚款金额,罚款最高限额1万元;

2、盗取(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贩运、窝藏、使用假发票、私售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处罚。

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发生两次以上的,按上次处罚的标准,每次加罚100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3、根据情况可采取每份处罚不低于50元罚款,首次处罚不超过1000元。

(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处罚。

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按上次处罚的金额加罚一倍以上计算罚款金额,罚款最高限额1万元。

(四)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的,限期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处100500元罚款;

2、丢失发票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的,损(撕)毁发票的,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按上次处罚的标准每次加罚1005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3、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发生两次以上,按上次处罚的标准,每次加罚100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4、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丢失发票的,凭有关部门证明,经税务机关认可,可不予处罚。

(五)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发票检查的处罚。

1、首次发生但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第二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三次以上发生该违法行为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的处罚。

1、首次发生私自印印制、伪造变造发票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次发生前述违法行为或首次发生倒买倒卖发票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三次以上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1、首次发生的,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下的罚款;

2、第二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三次以上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以未缴、少缴或者编取税款1倍的罚款。

第九条 对违反税款征收的处罚:

(一)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1、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以上的3倍以下的罚款;

4、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1、首次发生的,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第二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以欠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三次以上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以欠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1、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五)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1、扣缴义务人补扣补缴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1倍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无法补扣补缴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5倍至2倍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拒绝补扣补缴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倍至3倍的罚款。

(六)非法印刷、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1、首次发生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三次以上发生该违法行为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

1、首次发生的,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

2、屡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以未缴1倍的罚款。

(八)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1、首次发生的,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2、第二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三次以上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对偷税行为的处罚:

1、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首次发生的,处不缴少缴税款50%2倍的罚款。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或者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3倍罚款。

3、第一、二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倍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抗税行为的处罚:

(一)以威胁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以暴力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以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采用暴力、威胁方式致人伤害的,处以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行为的处罚:

(一)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限改的同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改的同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改的同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4、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销毁有关资料的。处2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5、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处2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二)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不予处罚;

2、因银行、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造成税款流失的,对银行、金融机构以10万元的罚款为基数,并按流失税款数额每万元(以整数计,不作四舍五入)加罚5000元计算罚款金额,罚款最高限额5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首次发生但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第二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三次以上发生该违法行为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处罚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同一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

(三)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纳税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税务行政相对人未按规定预缴税款的行为;

(六)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具备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由行政处罚相对人承担举证责任。

本条第(六)项规定的时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因税务行政相对人和税务机关的混合过错引起的违法行为;

() 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按照较低的标准进行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低处罚幅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按税款一定比例实施的行政处罚,减轻的幅度不得低于税款的10%

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是指当事人在税务机关发现其违法行为之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或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屡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三)违法行为数额较大、情节恶劣、影响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四)对证人、举报人实施报复的;

(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按照较高的标准进行处罚。

屡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是指在五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进行限期改正,限改期不得超过15天。
  第十七条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情况实行报备制度。各级执法部门对不处罚、从轻和从重处罚的案件必须向本级法规部门书面报备。法规部门对明显失当或者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责令执法部门依法纠正。   

第十八条 纳税人有本指导意见未列明处罚标准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程序的规定

(一)简易程序。对公民(包括个体业户、个人)处以50元以下(含5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含1000元)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对不适用税务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一般程序。按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调查、审理、决定、执行的程序进行,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直接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处罚,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报市局局长批准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市局法规部门应当对本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

(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上级局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严重不当的。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七台河市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201011日自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七台河市地方税务局

                          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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