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业非法集资
 
2010-01-04
 

主要特征

一、未经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

       二、打着“生态建设,惠及子孙后代”的旗号,发布虚假信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高额回报等;

三、伪装以造林、林权转让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骗取资金目的。目前存在的最主要形式是“托管造林”。

 

“托管造林”公司主要采用的欺骗手段

 

       一、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一般极力宣传“托管造林”模式是响应中央9号文件精神,是国家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和投资的新模式,欺骗投资者。

 

       二、以林权证为幌子,博取投资者信任。 “托管造林”公司许诺购买林木后将转交或帮助投资者办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权证,使投资者相信林木是真实存在的、权益是有保障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三、夸大林木生长量及林业投资回报率。“托管造林”公司多数在宣传中许诺很高的投资回报率或出材量,甚至宣传投资林业零风险。而实际上,林木生长受自然条件、品种选择、经营措施、自然灾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托管造林”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隐藏投资林业所要承担的风险。

 

       四、承诺有专业的管护队伍和机械设备,负责对投资者购买的林木进行精心管护。实际上。这种承诺是否履行很难监督,有些公司根本没有所谓的专业管护队伍,也没有实施正常的营林和管护措施,林木生长状况也很差。

 

       五、宣传林木采伐不受采伐限额指标的控制。这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不符。《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采伐方式等进行采伐。而一些“托管造林”公司以“谁造谁有”为借口,宣称当事人想采伐就可以采伐,实际上在欺骗投资者。

 

       六、装扮公司经营形象,赢得投资者的好感。在重要的商业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搂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打造具有经营实力的形象;宣称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打造专业性;组建各种类型的监督委员会等,体现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督权。 而买际上,这正是骗局的一部分。

 

相关法律规定:

 

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和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权证核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证书核发工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林业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在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二、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林权权利人申办林权证要到林地林木所在地的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的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三、根据《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四、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林权证是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来源: 七台河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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