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09-07-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证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16号)、《黑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黑发[1999]10号)以及市委《关于深入推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意见》(七办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二)加强对所分管战线、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并把党政主要领导作为重点,督促其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职责。每年要听取一次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三)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完善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方式,保证决策科学、民主,防止和纠正重大问题决策失误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认真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妨碍改革发展稳定及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要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五)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负责组织分管部门的党委(党组)落实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开展述职述廉,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并至少参加两个以上分管部门或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六)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发挥表率作用;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决防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纪委要加强组织协调,每年年初,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部署进行责任分工,明确各项任务的牵头单位及配合部门,确定分工负责的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并协助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六条 市委每年召开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题汇报会,专门听取市委常委和市政府副市长抓反腐倡廉建设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的汇报,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七条 每年年底或翌年第一季度由市级领导带队负责对所辖区县和分管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考核区县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考核其分管战线的2个以上相关单位。考核工作由市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协调,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
          第八条 根据每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部署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任务,确定考核内容,制定考核方案。
          第九条 考核的主要方法是听取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廉政述职、组织民主测评、进行个别谈话、调阅文件资料,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意见,并向市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汇报考核情况。市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评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第十条 考核结果由市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并作为对考核对象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建议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对不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市委、市政府班子成员,市委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党政纪处分的,由市委、市政府将情况如实上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责任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拨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干部的。
          (四)对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环保、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五)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
         (七)严重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纪检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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