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党委、党组:
为进一步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搞好建章立制,市委对《中共七台河市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等原有的八项制度,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梳理、修改和完善,业经市委6届第118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市委的制度、规章,结合各自的实际,切实加强党的领导班子的制度建
中共七台河市委
2005年7月8日
中共七台河市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
为提高市委常委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现重新修订市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
一、常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研究贯彻中央、省委的重要决定、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落实意见;
(二)研究决定全市一个时期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规划以及事关全市改革、开放、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全市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市管干部任免、调动、处理;
(四)讨论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党组,市纪委、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门和群团组织及下级党组织报请市委决定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委工作会议及其它重要会议的报告、讲话和拟制发的重要文件;
(六)及时研究重大突发事件,做出决策;
(七)其它需要市委常委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二、提交和确定议题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常委要认真贯彻常委会议的集体决定并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独立负责,创造性的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对个人不便作出决定的事项,能与其他常委、市级领导协商决定的,要协商决定;能请示主管副书记或市委主要领导同志决定的,要请示后决定。凡常委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问题,一律不提交常委会议。
(二)坚持党政职责分工的原则。凡属市政府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问题,均由市政府讨论决定。经市政府讨论并有必要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可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凡属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宜,需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要先由市政府讨论提出意见,或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商定后,召开有市政府领导成员列席的常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讨论重大问题或传达国务院、省政府召开的会议精神,需市委了解的,可向市委常委通报。全市经济工作的运行情况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经济形势分析会。
(三)坚持“议大事、议原则、议方针”的原则,尽量减少常委会议。对不需要常委全体出席讨论或在家常委不足半数而又急需讨论的重要问题,可召开常委办公会议讨论。凡属市委各领导小组和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均由各自讨论解决。凡通过正常行文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会签能解决的问题,不安排会议讨论。
三、会议的有关程序和要求
(一)凡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市委各部委和市直各有关党组、党委要在事前商主管常委、主管书记同意,并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委请示。经市委秘书长协调把关,交由市委常委会秘书列入常委会议议题预案。
(二)会议议题预案提出后,由市委秘书长报市委主要领导同志审定。
(三)会议议题确定后,有关部门要尽快送需在会上传达和汇报的材料。材料要经主管常委和主管书记阅审同意并签字后,先送交市委常委会秘书2份,由市委常委会秘书送交市委秘书长阅审。必要时由市委秘书长送交市委分管领导和市委主要领导阅审。阅审同意后方可按需要份数印刷和报送。
(四)会议材料必须简明扼要、印刷规范。字数一般控制在4000字以内,最多不超过5000字。报送会议材料前,必须检查份数和页数,必须保证会议材料不要缺页少页。会议材料涉密的要标注密级,确定专人传递。
(五)会议材料中涉及其它部门和需要有关部门同意的问题,特别是机构、编制、经费以及干部问题等事项的,必须先协调沟通后方能写入材料,未经沟通不能上会。
(六)一般市委常委会议要提前作出预安排,以便常委各自安排工作。如无特殊紧急事项,不临时安排议题。
(七)市委常委会议由市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八)出席市委常委会议人员为市委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主持市人大、市政协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副主席。要严格控制常委会列席人员,可根据需要确定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讨论全局性工作时,请市政府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列席;讨论涉及政府有关工作时,请有关副市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列席;根据议题需要,请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九)市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常委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常委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告市委常委会秘书。
(十)市委常委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事项要经过认真讨论。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问题,应暂缓决定;必须决定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十一)市委常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每次举行常委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因有急需研究的问题而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提前二至三天通知各常委,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讨论涉及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一般应提前十天以上打招呼,以便常委进行调查研究。常委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提前提出。常委要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准备意见。
(十二)会议议题的汇报要简明扼要,一般控制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保证常委有充分的讨论时间。
(十三)市委常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十四)市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常委要按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市委办公室要协助有关领导搞好督促检查,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十五)对会议和文件的内容,凡属保密的不许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十六)根据《党章》规定,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市委常委会议而又必须由书记、副书记、常委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市委常委会报告。
(十七)本规则与上级有关规则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则为准;过去有关规则,凡与本规则不相符的,均以本规则为准。
中共七台河市委书记办公会议
议 事 规 则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按照《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现重新修订市委书记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书记办公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二、议事范围:
(一)一个时期全市政治、社会、经济形势分析;
(二)酝酿人事安排;
(三)酝酿重要工作事项,对一些重要问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统一思想,但不作决策;
(四)酝酿需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五)研究市委常委会议决策的组织实施问题;
(六)交流日常工作情况,听取某方面的工作汇报,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三、书记办公会议由市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副书记参加,市委秘书长列席。研究干部、政法、宣传、军事、重大项目等工作时,相关常委列席。
四、书记办公会议根据讨论的工作内容,视情况设有专人记录,编发书记办公会议纪要。
中共七台河市委常委办公会议
议 事 规 则
市委常委办公会议主要协调市委各部门工作,讨论不需要市委常委会议讨论或在家常委不足半数且又急需常委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如下 :
一、常委办公会议不讨论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问题,讨论问题只限于某一方面、某一部门工作的重要问题,其议事范围:
(一)讨论市委各部门提出的重要问题;
(二)传达中央、省委具体工作会议精神,讨论贯彻意见;
(三)讨论市直机关党的建设问题;
(四)听取市委统一组织的调研工作汇报;
(五)听取对市委常委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六)其他需市委常委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
二、常委办公会议由市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主持,与议题有关的两名以上常委出席,有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
三、常委办公会议议题由市委秘书长协调把关,报请主持会议的领导审定。议题确定后,应预先发出通知,并预先作好汇报材料准备工作。
四、常委办公会议由专人记录,编发常委办公会议纪要,并由市委办公室协助有关领导搞好督办和落实。
中共七台河市委常委
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市委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特制定如下制度。
1、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政策、拟定计划、决策重大事项,必须走群众路线。凡属重大建设项目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广泛征求和吸纳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建立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班子成员要结合分工,以加强党建工作、经济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为主要内容,建立基层工作联系点。坚持每月深入工作联系点一次,指导工作,帮助解决生产和工作上的困难。
3、深入基层要轻车简从,不搞迎送、宴请,不得在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接受特殊照顾,不得接受馈赠。
4、坚持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户制度。每人每年要至少联系一户贫困户并帮助其脱贫。
5、坚持市委书记热线电话制度。使市委领导直接听到群众的呼声,及时了解市民对市委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6、坚持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切实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定期不定期地研究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重点解决信访积案和越级上访问题。
7、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提高办事公开程度。
8、要关心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建设。班子成员要与党外人士建立联系交友制度,每位成员交友联系1-2位党外干部群众。
9、要自觉地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活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中共七台河市委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了加强市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使市委中心组成员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1、市委中心组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全年不少于12天。
2、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市委中心组成员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每年至少撰写2篇调查报告或理论文章,并有一篇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3、市委中心组成员要与1—2个基层党委中心组结成学习对子,并参加其学习辅导,每年要参加1—2次。
4、市委中心组成员每人每周自学时间不少于5小时,每年读书笔记不少于3万字。
5、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加强理论学习。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派1—2名中心组成员参加省和全国各类研讨班或培训班学习。每年要邀请1—2人次全省或全国知名专家学者到我市作专题报告和理论辅导。
6、要坚持请假制度。市委中心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学习时,必须提前向中心组组长请假。
7、坚持学习情况检查制度。市委中心组组长将不定期对中心组成员自学读书笔记、集中学习记录进行检查。
8、建立学习档案和通报制度。每次市委中心组学习的主要文件、领导讲话以及学习笔记、心得体会文章等,由市委宣传部建立学习档案,统一保管。每年年底要将市委中心组学习情况向全市通报一次。
中共七台河市委常委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切实保证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质量,增强常委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加快发展,根据《党章》和中央、省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 时间安排在4月至8月之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及时向省委组织部请示,说明延期原因,待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推迟召开,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二)市委常委无特殊情况,必须按要求参加民主生活会。在常委不足三分之二的情况下,不能召开民主生活会;如有特殊情况,须请示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常委,其发言提纲可由其他常委在会上代为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市委书记及时向本人转达会议情况和其他常委的批评意见。
(三)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干部可以列席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其他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四)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民主生活会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会议主题、会前准备、会议开法、会议的具体要求等。民主生活会召开前15天,要以市委正式文件形式向省委组织部报送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方案,同时抄报省纪检委。
(五)民主生活会前,市委常委班子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要求,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学习内容,并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认真组织学习。学习时间一般安排3天左右,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天。市委常委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认真研读规定的篇目,做好学习笔记,并撰写学习体会。集中学习由主要领导作中心发言,班子成员之间相互交流学习体会,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准备。
(六)民主生活会前,市委常委班子可以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法,查找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委书记要主动听取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并组织常委班子成员对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回顾和总结。
(七)民主生活会前,市委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并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个别谈心和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等方式,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常委班子集体和个人的意见。对征求到的意见要按照班子集体和个人分别进行梳理,属于班子集体的意见,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向全体常委通报;属于常委个人的意见,由市委书记反馈给本人。
(八)民主生活会前,市委常委要围绕民主生活会主题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在深入查找本人在思想、工作以及党性党风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刻剖析思想根源的基础上,认真撰写发言提纲。发言提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年来思想和工作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产生问题的根源,今后的努力方向及具体整改措施,对班子集体及每个班子成员的批评意见和整改建议。市委书记的发言提纲还应包括对领导班子集体存在问题的剖析。
(九)民主生活会前,市委书记要同其他常委分别谈心,肯定成绩,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帮助剖析思想根源,明确努力方向,并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存在的问题,做好思想沟通工作。常委之间要互相谈心,交流思想,达到增强了解、互相帮助、化解矛盾、加强团结的目的,同时就民主生活会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取得共识。
(十)民主生活会由市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一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二是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三是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四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五是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六是其他重要问题。并就以上问题进行检查、总结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议程序是:传达上级党组织对民主生活会的有关要求;通报和检查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通报本次民主生活会前征求意见情况;市委书记就开好民主生活会提出具体要求,带头并引导其他常委发言,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市委书记作会议总结。
(十一)民主生活会原则上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进行,逐人进行自我剖析和评议。市委常委要按照“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切实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自我批评要实事求是,真正触及思想实际;相互批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坚决克服和纠正那种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缺点,或者就事论事、敷衍了事的做法。
(十二)市委书记是开好常委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机。准备工作不充分的,不要匆忙开会。民主生活会上,要带头自我检查和剖析,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承担工作责任,诚心鼓励大家对自己提出批评意见。正确引导班子成员发言,正确引导班子成员之间开展批评。要切实担负起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对整改的问题解决不好或没有解决的,要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改正。
(十三)市委常委要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改正;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要实事求是地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在民主生活会上对违纪问题能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的,可根据情况,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必须严肃纪律,从重处分。
(十四)市委常委班子集体和个人要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会上查摆出来的主要问题,逐条逐项地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要明确具体,针对性强,责任到人。对近期能够整改的要立即组织整改,对近期无法解决的要确定具体整改时限,保证如期完成整改任务。对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十五)民主生活会后15日内,要以市委正式文件形式向省委组织部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复印件,同时抄报省纪检委。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应参加会议人员、未参加会议人员及缺席原因;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民主生活会前各项准备工作情况;民主生活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查摆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的主要收获等。
(十六)民主生活会后,对于适合通报的内容和整改措施,市委要以适当方式向下一级党组织和干部群众通报。
(十七)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制度不相符的,均以本制度为准。
中共七台河市委市政府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依据《省委、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坚持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全市各县 (区)、市直、中省直各单位党委要成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并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和兑现奖惩。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和党委主管副书记担任。组织、人事、监察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负责日常工作。市、县 (区)、市直、中省直各职能部门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这项工作,并要落实有关机构或专人承办具体事宜。
第二章 责任范围与工作目标
第四条 党委 (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按 《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委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一)对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要及时进行传达学习,并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每年都要召开专门会议,由党委主要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具体的工作目标和要求。
(二)每年至少听取两次本单位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对策。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加强对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及时掌握大案要案查办进展情况,帮助排除阻力和干扰,给予办案部门强有力的支持。班子成员要坚持领导包案和信访接待制度。
(四)加强对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
(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津的各项规定,在廉洁自律方面作表率。党委书记要按照上级要求,主持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班子成员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安排班子成员参加和指导下级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
(六)采取具体措施,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作用。
第六条 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必须按照党政齐抓共管的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结合各项工作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一)及时学习传达上级党委和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结合实际研究落实措施;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由主要领导动员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业务工作经常对政府班子成员和下级政府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认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每年都要根据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定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治理。政府分管领导要担任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并落实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抓好实施。
(三)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要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办理证照、执收执罚、土地批租、工程发包、城建动迁、股票发行、公务员录用、职称考试和评定等,督促有关部门实行政务公开,并定期进行检查,增强办事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防止出现以权谋私问题。
(四)在出台重大改革政策和措施的同时,要按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五)要带头遵守中央和省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按要求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自查自纠。
第七条 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
(一)及时学习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部门和系统的业务工作,提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贯彻落实。对本机关、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年至少要听取两次汇报,至少要开展一次调查或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本机关、本系统发生的违纪问题,要认真组织力量查处。对上级机关查处本系统的违纪案件工作,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二)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按时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
(三)要把纠风工作纳入部门和行业管理,每年都要有重点地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存在的不正之风。要把行业作风建设融人到经济和业务工作之中,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特别是党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从自身特点和职能出发,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新的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认真完成党委、政府赋予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切实履行职责。在调查研究、制订方案、督促、检查、制定政策界限、综合情况等方面切实负起责任,保证如期实现预定目标。
第八条 纪检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一)正确认识纪检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理顺工作关系,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二)根据上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协助党委提出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计划、目标和具体实施意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分解细化,明确责任,落实到分管领导和部门。
(三)协助党委加强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加强督促检查,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评议考核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
(一)市、县 (区)、市直、中省直各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每年都要对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和下一级党委、政府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每年年终,依据检查考核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可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
(二)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领导班子和考核领导干部时,必须把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考察考核结束后,要写出专题报告报给领导小组。
(三)党委、政府的目标责任制工作办公室,要把各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之中,明确规定在整体工作目标中应占的比重,与整体工作目标一起检查、考核。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县 (区)、市直、中省直各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每年都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地方和部门,对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或测评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行风评议等结合进行。评议或测评结果可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对被评为差的单位应连续进行两年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党委 (党组)每年要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年终都要把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向上级党委和纪委写出书面报告。各级党委、纪委每年都要对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做得好的,要给予表扬,对逾期未报的要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报告。领导干部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档案管理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掌握下级党政班子主要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每两年要对本地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一次表彰奖励。有关奖励的条件、范围、评选方法等由市、县 (区)、市直、中省直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六条,出现 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要主动向上级党委、纪委写出书面检查,问题严重的应引咎辞职,接受组织处理,否则将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执纪执法和监督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要按 《规定》追究其责任或做出组织处理,或者向有管辖权、处置权的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否则将追究其失职的责任。
第十六条 市、县 (区)、市直、中省直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对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进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综合评价或者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评定为“一般”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单位、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领导干部本人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对评定为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领导干部本人一年内不准提拔;对连续两年评定为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调整该领导班子,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领导干部本人给予免职。对有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领导干部,要交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或做出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七台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七台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3月19日发布的《中共七台河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对违反《中共七台河市委市政府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行为
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对违反《中共七台河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行为的追究力度,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一项措施。对领导班子的追究,主要采取整顿、调整、改组等方式。对领导干部的追究采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两种方式同时采用。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党纪政纪处分按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按照 《实施办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试行)》第三条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定、部署不贯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认真研究,不分解工作任务,不具体组织实施的;
(二)本部门发生明令禁止的问题,自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不制止、不处理,致使违法违纪和不正之风问题严重的;
(三)对所辖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 《规定》和《廉政准则》的问题失察或发现后一个月之内不采取措施认真纠正,末能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追究职责的;
(四)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上级党委、政府、纪委批转的信件超过两个月不作处理,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违纪行为,群众反映较大,但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
第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 《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试行)》第四条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一)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致使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腐败问题而且影响较大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对重大问题违反决策程序或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受到批评一个月后仍不做出纠正和处理的;
(五)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致使案件查处受阻,违法违纪人员未能受到应有追究的;
(六)领导班子或领导成员经群众民主评议不满意票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不按照《实施办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试行)》第四条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违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人用人严重失察或个人说了算的;
(三)对严重违反财政、会计、统计方面的法规行为发现后不及时纠正处理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多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故意庇护违法违纪人员或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的;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第六条 对重大问题应追究责任而没有及时追究的,纪检监察机关可直接下达 《责任追究通知书》并进行督查。
第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处理或免于追究:
(一)发现问题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有效阻止危害的发生、扩大的;
(二)问题发生后,能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改正错误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拒不纠正错误或推卸或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对违反 《实施办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第九条 对违反 《实施办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经过党委(党组)或政府研究决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不认真履行追究职责的部门和领导干部,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失职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失职、失察,由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条 对追究领导班子责任的,取消单位及主要责人当年的评优资格。对追究个人责任的,取消当年晋级、晋职资格;对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发生违反《实施办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可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共七台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七台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本细则与上级制发的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