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有效和有序地做好我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最大程度地预防突发公共事件及减少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特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作用。 1.2.2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预案要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制定和修订,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2.3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 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区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事故的主体。根据特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可靠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2.4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针对不同类型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地方武装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安全事故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作用,充分发挥专业救护在处置安全事故中的重要作用。 1.2.5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并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区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启动条件 凡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本预案: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件;损失5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事件;发生中毒或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的事件;社会影响恶劣或性质严重的其它事件。 1.6启动程序 (1)重、特大事件发生后,备街镇、事发单位、事发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按有关规定报告事件信息。 (2)区事故灾难应急委员会根据可能造成或己造成的重大威胁或损失,召开协商会议,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应急救援任务。 (3)有关街、镇及部门及时启动本级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迅速开展工作,完成职责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桃山区突发公共事件组织机构以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为核心,以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体。 2.1组织机构 2.1.1领导机构与职责 设立桃山区人民政府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作为非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其职责是: (1)研究确定全区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部署和总结年度全区应急工作; (3)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区应急救援建设项目; (4)发生全区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决定启动区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组织指挥。 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主任:桃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副区长和其他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区长。 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经贸局、区文教局、区科技局、桃山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建设局、桃山交警大队、区农委、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计统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煤炭局、区武装部等。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2.1.2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及职责 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下设桃山区人民政府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生产安全应急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1)执行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工作; (2)督促、检查全区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 (3)建立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整合全区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 (4)组织、检查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 (5)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和管理工作。 2.1.3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专家组与职责 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区生产安全应急专家组,主要成员由综合应急和宏观管理领域专家,以及各专业应急专家组负责人组成,作为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 (1)日常为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提供咨询和工作建议; (2)紧急状态或必要时参与救援工作,为救援工作的决策、指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1.4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对外宣传工作,控制舆论导向,审核公开报道稿件,严肃宣传纪律。 区经贸局:组织与综合协调紧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调运,提出动用储备物资的建议。 区文教局:负责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区科技局:安排重大应急科研项目,负责组织应急处置科学决策、应急评估体系的研制工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科 学决策体系,建立应急科学研究群体。 桃山公安分局:负责事发区的社会治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同时与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事发区群众的紧急疏散转移工作。 监察局:监督、督查应急款物使用去向,并对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进行查赴。 区司法局:负责协调监狱等特殊场所安全,妥善转移和安置被监管人员;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安排和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国土资源局:负贵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援,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局:帮助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帮助和指导灾后房屋建筑,组织或协调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桃山交警大队:负责应急救援人员、应急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提供疏散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抢修被毁公路,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绿色交通。 区农委:负责组织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动物疫病防治,农用车交通运输。 区计统局:负责管理多、双边对我区无偿援助及赠款,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区卫生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采取卫生防疫和应急 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区环保局:负责事发区的环境监测,负责事发现场危险废物的处置,指导现场遗留危险废物的消除和治理,控制对周边环境的进一步污染。 区总工会、区民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做好受灾职工及其家属安抚工作。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煤炭局:负责域内各类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抢险、协调指挥、煤矿应急救援队伍的调用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抢险救援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武装部:根据区政府请求,按照部队有关规定,依令组织协调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必要时,协助区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2.1.5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5.1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包括域内各种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职责是: (1)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本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统一协调本地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 (3)组织、检查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 (4)组织检查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准备工作情况; (5)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培训和演习; (6)分析预测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7)建立通讯与信息联络,有机地融入全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之中。 2.1.5.2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的指导,必要时,按照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与协调,调集本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对其实施增援。 2.1.5.3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设立生产安全应急专家组,为救援决策、指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1.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三章 预测预警 3.1预测预警制度 3.1.1建立健全全区事故灾难预警预报系统,建立常规数据库,制定完备的监测、风险分析和管理制度。 3.1.2各街镇、各类事故灾难主管部门严格掌握本辖区或本行业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普查、登记、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及时整治,并分别汇总后报区生产安全应急办公室备案。 3.1.3建立信息监测制度,对存在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要指定监测人员,负责相应领域内预警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3.1.4各街镇、各专业事故灾难主管部门、各责任单位根据重 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和可能发生的公共突发事件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预案,建立预案制度。 3.2信息报告与通报 3.2.1一旦出现重、特大事故灾难征兆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灾难,监测监控单位、事发单位或事发地组织要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威胁程度,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区政府和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部门;当地居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事故灾难信息。 3.2.2各专业应急救援部门、事发地街镇、上级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接到险情信息报告后,要迅速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在开展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要及时掌握现场动态,汇总相关信息;重要信息要迅速通过区生产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向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3.2.3报告的内容包括下列内容: (1)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件类别; (3)事件的发展趋势、控制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5)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6)事件报告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3.2.4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接到信息报告后,研究判断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提出紧急处置建议,上报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3.2.5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根据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和生产安全专家组的建议以及事故灾难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决定启动预案,调动应急资源,实施增援。 3.2.6建立与毗邻(区)县信息通报制度,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一旦事故灾难影响范围出现超出本区行政区域态势,根据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立即进行通报。 3.2.7突发公共事件中出现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被困、失踪、伤亡,或出现影响到境外的情况,事发地街镇应及时向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报告,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要按规定渠道进行通报。如需要国际救援,按有关规定进行。 3.3预警 (1)经区人民政府决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涉及范围,按级别启动预警、警报系统。 (2)警报主要通过公安警报、人防警报、广播电视、专门警示等方式和渠遣向社会发送。 (3)由新闻媒体、机关、社团组织、企业、志愿者队伍传递紧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紧急疏散、救护措施,必要时动用部队协助。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1)实行四级预警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蓝色表示一般、黄色表示较重、橙色表示严重、红色表示特别严重。 (2)预警级别坚持动态原则,由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依据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和专家咨询机构的建议,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危害趋势和控制状态及时确定预警级别。 (3)预警级别随警报同时向社会发布,事发地街镇24小时全天候启动预警发布平台,通过各种渠造传达到突发公共事件危机区域。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事件的等级分类 根据事故灾难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和严重程度,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按照《七台河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分为四级: 4.1.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区各方面资源和力量紧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4.1.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本区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己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政府调度多个部门或部分街镇的资源和力量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4.1.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本区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政府调度多个部门或部分街镇的资源和力量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4.1.4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己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要区政府调度个别部门或由事发地街镇独立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4.2预案的分级启动 按照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应急救援工作以区政府为主,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2.1当市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启动预案时,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积极响应,接受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调动本部门的各专业应急救援资源,执行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控制事态所必须的各种决定。 4.2.2当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预案时,区应急救援委员会和各专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要立即响应,根据指令,负责调用区内各类事故灾难应急资源,执行指挥任务。 4.2.3未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各专业事故灾难应急管理部门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4.2.4当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启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开展 应急救援行动,并上报区应急委员会或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或请求支援。 (1)区政府或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要求上报的; (2)超出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应急资源调动权限; (3)产生恶劣后果,造成巨大国际影响的; (4)涉及到跨区的。 4.3应急响应 4.3.1启动程序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及时向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主任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主任根据建议,下达响应措施命令,进行全面指挥。 4.3.2响应措施 由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主任统一领导、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一)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事故危害信息; (2)组织召开协商会,分析事发区形势,研究落实对事发区的应急救援措施; (3)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事发地情况汇报; (4)协调有关部门向事发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二)区应急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开通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事发地通讯联络的畅通,以备急需。 (三)事发后8小时内,派出由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副主 任以上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事发区核查受害情况,了解应急赴置工作情况,了解事发地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慰问群众,揩导事发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损害、损失较大时,事发后12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区、市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组赶赴事发区。 (五)调拨应急款物。 (1)根据事发地的申请,在事发后48小时内制定区《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协调区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事发地。 (2)事发后48小时内完成向事发区紧急调拨应急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应急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六)收集、评估、报告、发布事件信息。. (1)至少每4小时与事发地联系一次,及时掌握危害情况和应急工作动态信息,监督基层单位应急措施的落实和应急款物的规范使用情况; (2)接到事件发生信息后,迅速编发《情况通报》并报送区委、区政府、区应急领导小组,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并在区政府网站发布相关信息; (3)事发后48小时内编发《桃山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员会; (4)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报道受害情况和应急救援信息。 (七)开展救助捐赠。 (1)每两日向社会公布受害情况和事发区需求情况; (2)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求助捐赠; (3)必要时设立求助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 (4)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省求助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5)定期对求助捐赠的按受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4.3.3响应的终止 应急救援工作稳定后,由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副主任提出建议,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主任确定响应终止。 4.4应急反应
第五章 紧急救援 5.1先期处置 5.1.1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或现场工作人员应积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5.1.2公安、消防、医疗、交警和其他专此救援队伍,接到事故灾难信息和指挥命令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工作。 5.1.3现场指挥部开设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全力控制现场事态,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反应链。 5.2紧急救援行动 5.2.1紧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由事发地街镇开设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街镇、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和有关应急救援部门领导组成。必要时,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或应急救援专家组有关人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现场指挥部领导由区政府领导担任;发生特大事故灾难事件时由市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领导指定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主要任务是: (1)根据事故灾难危害、相关预案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事故链,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2)实施属地管理,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市民群众; (3)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现场信息,随时向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重要情况,提出扩大应急请求; (5)撰写紧急处置书面情况报告,报市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和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5.2.2抢险救助 (1)事发地各专业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后,调集、指挥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向事发地街镇、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中心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2)现场指挥部启动后,协调调集、指挥各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请求市生产安全指挥中心应急支援,迅速根据指令,调集、指挥全区范围内各类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应急增援工作; (4)请求消防、建设、人防、水务、电力、煤气、武警等单位救助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抗震、防汛工作;完成障碍拆除、扒救工作;对城市建设工程实施应急维护;保证煤、气、水、电等生命线工程在非常规状态下的运行和供应;迅速切断灾 害链,控制次生、衍生和稠合事件;设立应急标志及设施。 5.2.3救护和医疗 区卫生局指定急救医院和防疫机构,并依据可能发生事故的现场情况和附近地区医疗机构的情况,确定伤亡人员的转移路线和方法、确定受伤人员现场处置措施、确定受伤人员进入医院前的抢救措施及受伤人员致伤信息等。 5.2.4安全防护 5.2.4.1群众人身安全 桃山公安分局、分局消防科、桃山交警大队根据事故现场指令,处理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首先要保证群众的人身安全。组织群众疏散、撤离,应按照预案的方式、方法、路线进行撒离,要有秩序,有专人指挥。在救助危险区群众的同时,要注意清点人数,防止忙乱中产生遗漏。 5.2.4.2 应急人员安全 应急人员要按照预案规定的方式、方法,接受现场指挥调度,有组织、有秩序、有准备地开展工作。明确应急人员装备的发放与使用要求、进入和离开时间现场的程序,避免或减少应急人员出现伤亡事故。 5.2.5信息发布 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区委宣传部要在紧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就位和待命。需要时,请求市政府新闻办派人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煤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揩挥部根据事故灾难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发言稿、专家评论或危害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发布。具休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实施。 5.2.6社会力量的动员和参与 明确社会参与,确需社会力量参与时,本对社会力量动员范围、方式、组织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5.2.7关联响应 在应急响应的同时,要注意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关联事件,并争取提前对涉及领域和有关部门发出预警信息,避免出现次生、衍生或耦合灾害事件。 5.2.3.5扩大应急 当事态难以控制,并产生继续扩大、发展的趋势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扩大应急请求。 5.2.3.6应急结束 现场紧急处置结束,现场清理和公共设施基本恢复,经现场专家组评审认定、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发布应急终结公告),撤除警戒、管制,终止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2.3.7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 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统一组织事故灾难调查,处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撰写事故灾难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科学、准确、及时、合理地反映事实情况。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1)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牵头,着手建立全区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信息综合平台)。 (2)加强事故灾难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全区事故灾难信息数据库;建立全区各事故灾难灾种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规范事故灾难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迭的格式和程序。 (3)区生产安全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区事故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和处理工作;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相关事故灾难信息的收集、分祈、处理工作,应定期向区生产安全应急办公室报送各类事故灾难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要立即报送。 (4)区生产安全应急办公室和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信息综合管理系统要与市应急办公室连接,确保信息共享,便于调用。 6.2队伍保障 (1)进一步强化以分局消防科等专业队伍为主、群众性队伍为辅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有效运行。 (2)公安、消防、医疗、民防队伍是综合性事故灾难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它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行业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任务。一旦发生特大、特殊危 害及其威胁,请求军分区、武警支队参与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3)公安、消防、医疗、民防等综合抢险救援队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要根据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大消防骨干队伍建设力度,提高装备水平,增强实战能力;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相应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援队伍。 (4)各专业救援队伍要把各自队伍的总体情况、构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在每年年初向区生产安全应急办公室进行汇报,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5)各类抢险救援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备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全区定期组织开展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组织协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队伍顺利完戒抢险救援任务。 6.3交通保障 桃山交警大队职责: (1)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通道; (2)事故灾难发生后,应及时对事发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抢修受损道路设施,尽快 恢复良好状态; (4)根据救援需要,必要时按规定紧急动员和征用各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5)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事发地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管制; (6)紧急交通保障的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紧急输送,满足紧急处置工作需要。 6.4医疗保障 卫生局职责: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迅速协调组织医务人员对伤员进行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2)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医疗救护队伍应迅速进入事发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化学事故的伤员应先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应根据事故灾难的特殊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5治安保障 桃山公安分局职责: (1)事故灾难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对事发现场实施治安警戒,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 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2)属地警力、基层街镇和社区组织应立即在事发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害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3)加强治安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确保救援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 6.6物资保障 区经贸局职责: (1)建立健全全区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运送制度,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紧急供应; (2)紧急处置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决定,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章 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要立即成立善后工作处置领导小组,统一完成善后处置工作。根据发生事故灾难确定开展善后工作任务,做好人员安置、补偿、污染物清理、社会救助物资的管理与监督、应急人员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等备项工作。此项工作由区民政局、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协调解决。 7.2总结报告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查清事件发生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章 宣传、培训与演习 8.1公众宣传教育 8.1.1区政府相关部门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内容、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 8.1.2编写应对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常识手册,编导宣教片和开办专题广播,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8.1.3在各行业、部门普遍开展紧急避险、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们的防患意识。 8.2培训 8.2.1区事故灾难应急委员会要重视抓好应急救援的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并不定期开展对各类事故灾难专业委员会分管领导、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8.3演习 8.3.1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专业人员在演习实施前编写预定方案,明确演习中应急假想事件、区域、规模和演习的方法、程序、评估等预定内容。 8.3.2参加演习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安、医疗救护、矿山救护、危化救护、消防救护、地震救护和物资储备等专业队伍和行业单位、 8.3.3区生产安全应急委员会可每两年联合组织一次大规模演习,通过演习检验和提高应急设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的综合能力。 第九章 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专项预案:专项预案是针对某种具体的、特定类型的重大危险,例如危险物质泄漏、火灾、某一自然灾害等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现场预案:现场预案是针对存在特定重大危险的具体场所或重要防护目标所制定的应急预案。 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是指紧急情况下为尽可能地降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被坏和控制事态进一步恶化所开展的一系列应急行动。 分级响应:分级响应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处置能力的需求来确定不同的应急响应级别,包括事故的通报、应急中心的启动、应急力量和设备、物资的调集范围和规模、疏散范围、应急总指挥的职位级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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