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7-11-29
 

 

1.    总则
1.1    目的
为使我区公共突发性事件紧急处置做到领导统一化、责任明确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准备充分化、保障统筹化、防范系统化,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冲击等灾害和影响,维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新兴区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发生趋势和规律,按照省、市关于公共突发性事件处置和管理的要求,对我区处置突发性事件的有关资源和信息进行整合,通过完善机制、健全体系、明确责任,切实提高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我区的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1.2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依靠群众。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二)依法管理,严格追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实行依法管理,把处置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对违法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处理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开展处理工作。
(四)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十街一镇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五)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要调动全区各方面力量,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中省直部门要服从区政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六)科学防治,及时处置。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规律,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科学、依法、有效地开展预防控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统一、有序、快速、高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七)军民联动,平战结合。把平时发生的公共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与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工作结合起来,在应急准备、指挥程序、救援方式和手段上,实现平时减灾与战时消除战争后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依靠人民群众的强大力量做好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全区人民有责任、有义务参与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以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卫生部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黑龙江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条例和规章。
1.4    现状与趋势
根据历史资料和有关情况分析,可能对我区造成影响和威胁的主要自然灾害有: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干旱、高温、雷击、地质、地震等;主要人为公共突发性事件有:煤矿生产事故、煤化工企业生产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电力事故、建筑生产事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运输事故、有毒有害物品管理事故、公共场所安全事故、食品和卫生事故、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重大刑事案件、重特大信访案件等。从历史发生过的各类灾害来看,洪灾、雹灾、涝灾是主要自然灾害和重点灾种,其中洪灾最重、雹灾次之、涝灾最轻;煤矿生产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是三大人为公共突发性事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冲击和影响最为严重。
目前,全区已初步形成公共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体系,十街一镇要建立抗灾救灾(民防)办公室,构建紧急处置属地管理工作网络;形成应急处置情报体系,公共突发性事件由“110”等应急电话规范接(处)警,应急值班值勤规范化建设要进一步强化,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要形成应急处置专业队伍体系,以公安、消防为主体的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已初具规模,医救、民防等处置、救灾队伍也已经初步形成,整体素质和实战能力不断提高;初步形成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各灾种的抢险救灾装备和公共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通信工具逐步完善。
今后一个时期,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可能和隐患还很多,减轻公共突发性事件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任务依然繁重和艰巨,公共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的压力依然较大。
1.5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境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根据全区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置要求,按照“符合需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的原则,区政府设立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领导小组,作为全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工作的非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区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十街一镇和全区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全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全区性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重要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在发生全区公共突发性事件时,组织启动区公共突发性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领导小组聘请公共安全管理领域的专家组成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专家委员会,负责日常为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紧急状态和必要时,参与区公共突发性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主任兼任,处理日常事务,向领导小组汇报日常工作。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办公室负责执行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领导小组的决策、决议、决定;协调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规划、预案等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本区域内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的日常管理;督促、检查全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的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综合全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信息,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报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领导小组;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和管理工作。在发生全区重大公共突发性事件、公共突发性事件紧急指挥部启动后,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配置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紧急相关指挥的场所、设施和物质要素;受到破坏性及其他特大、特殊公共突发性事件威胁和必要时,负责组织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紧急指挥部迅速进入地下指挥所,展开紧急指挥工作。一旦发生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以及特大、特殊公共突发性事件,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出现可能严重危害的态势时,由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领导小组或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紧急指挥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全区公共突发性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
各街镇要按照全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的领导体系、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公共突发性事件发生规律和特点,建立健全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完善本地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基础建设,组建各类社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区域综合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区处理突发事件指挥部接到报告后,根据公共突发性事件的性质、种类、危害和影响程度迅速启动相关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发生一般性公共突发性事件,由各街镇或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工作。发生重特大、特殊公共突发性事件和必要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区公共突发性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在处置过程中,由公共突发性事件所在街镇提供信息、通信、治安等相关保障。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新兴公安分局应加强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交警大队负责现场交通疏导工作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运送运输。
公共突发性事件发生后,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办公室,组织各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公共突发性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开展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工作的综合汇总,报上级部门,经相关部门、组织批准统一向社会公布。区民政部门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人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安置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公共突发性事件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灭病和防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共突发性事件发生的街镇、区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尽快进行恢复重建工作。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有关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2.3    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加强合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群防群控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建立常设的应急联动中心,应急联动中心设在新兴公安分局,实施全天候运作、24小时值班。应急联动中心在区政府、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全区范围内的公共突发性事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直接接受全区范围内日常各类公共突发性事件报警,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理。依托110报警台和市公安局指挥平台,对一般性公共突发性事件统一接警,组织应急联动单位进行即时应急处置;发生全区性公共突发性事件或出现重特大紧急情况时,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并迅速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乃至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区各成员单位参与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根据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指挥部指令,为指挥部提供信息、通信、警务等保障和职责范围内的决策建议;掌握公共突发性事件信息,并与各相关管理部门实施信息共享。突发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区政府各应急机构要及时向驻区中省直有关单位、武警、消防通报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系统和监测机构职责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对全区信息进行监测、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在整合和共享现有监测报告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区、街道(镇)、社区(村)三级监测网络,并与省、市联网。
各街镇、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防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指定监测机构。监测机构设立相应的监测点,履行监测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工作。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常规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科学评价,发现突发事件隐患的,按规定程序、时限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
3.1.2    信息交流与报送
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线索或已经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区、部门和单位及所在社区要立即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种类、危害和影响程度作出初步判断,同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应急联动中心、市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所在街镇、各应急救援单位、上级主管和责任部门接到信息报告后,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种类、危害和影响程度迅速启动相关预案,在组织抢险救援、开展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迅速向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办公室、区应急联动中心和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初次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类型和特征、时间、地点和范围、事件的地区分布;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的简要经过;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根据突发事件的进展和新发生的情况随时进行后续报告,包括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区应急联动中心在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迅速研判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立即派人进行查核落实,将研讨结论和查核结果、重要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乃至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通报相关联动单位、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运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综合管理等系统,进行分析判断处理。若属特大、特殊突发公共事件和必要时,向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领导报告,并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供区委、区政府和领导小组决策。
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区紧急突发性事件和灾害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区域相关紧急突发性事件和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办公室报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重要信息要立即报送。
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办公室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利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信息并加以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准确、及时、全面地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数据和情况。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应连接到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办公室,确保信息共享,以便领导小组和处置指挥部随时调用。
3.2    预警
加强紧急事件和重大灾害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区紧急事件和重大灾害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各种紧急事件和重大灾害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规范灾情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的格式和程序。
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领导小组调查和判断清楚公共突发性事件的种类、性质、危害和影响程度后,要立即上报市主管部门。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在区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下设信息联络工作组,建立信息指挥平台,保证信息传递及反馈的高效快捷,做到运转通畅、指挥有力。
信息指挥平台地点首选新兴公安分局,建立指挥场所,开设办公机构,由专人负责。根据需要,依托信息化手段,确保区委、区政府和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领导小组及时有效地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领导小组调查和判断清楚公共突发性事件的种类、性质、危害和影响程度后,要立即上报市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和国家新闻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社会进行预警发布,根据公共突发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代表。
四级(一般)预警:在1个街(镇)内发生,对社会秩序、公共财产安全影响相对较小,无扩散蔓延趋势,由街(镇)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
三级(较重)预警:在2个街(镇)内同时发生,无继续扩散蔓延趋势,对社会秩序、公共财产安全产生一定影响,由区直有关部门配合街(镇)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
二级(严重)预警:在3个街(镇)同时发生,并有继续扩散蔓延趋势,对全区社会秩序、公共财产安全影响较大,由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置的事件。
一级(特别严重)预警:在全区范围内发生,危害社会稳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由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特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预案。启动顺序为:首先由主管部门向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预报或灾害评估情况,提出启动建议;指挥部根据预警预报或灾害评估情况,召开会议,发出启动命令,确定启动规模,落实救灾责任;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迅速开展工作,紧密配合,全力以赴完成救灾工作任务。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信息采集与传输 
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指挥部通过七台河市政务信息网,与市委、市政府、军分区等指挥部位和信息中心实现宽带联接,建立健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分级启动时,按照正常运行模式实现常规信息的传输;现场信息通过现场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时报送反馈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便于对事件情况做出处理决策。
4.2.2 信息分析和共享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与市应急联动中心、街(镇)、突发公共事件管理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等相关单位在信息整合的基础上,实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资源共享。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互联、共享的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区领导随时通过指挥部紧急调拨全区救灾资源,实施紧急处置组织指挥。
4.2.3    信息处理
发生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由街(镇)或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工作。发生重特大、特殊突发公共事件和必要时,必须上报区应急联动中心、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办公室直至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信息通信应急保障分队根据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的指令立即赶赴现场,开通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区政府值班室和现场指挥部之间的应急通信联络,保障现场紧急指挥。
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按区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意图,统一指挥调度全区性救灾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抢险救援行动由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需要请部队支援抢险救灾时,由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按有关规定负责承办。
4.2.4   涉外信息通报
区应急联动中心在市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下,与毗邻县区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报、协调沟通渠道。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区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向突发公共事件相临的地区进行通报、联系和协调。
如果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区政府及外事侨务部门在确认后,及时通过市政府及外事侨务部门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领事馆进行通报。并初步告知有关情况。
4.3    基本响应程序
4.3.1    基本应急
应急行动的启动。当事故的评估预测达到启动应急预案条件时,应急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地区、所在单位和所在部门负责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启动实施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紧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属地管理(含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并优先成立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区的各应急联动单位、救援队伍和相应职能部门接到灾情信息和当地指挥部的号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防止出现次生、衍生灾害的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
召开指挥部会议。区应急联动中心在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迅速研判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立即派人进行查核落实,将研讨结论和查核结果、重要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同时,通报相关联动单位、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指挥部要立即研究部署应急行动的有关任务,明确各级指挥机构的内部设置及工作任务,进入各自行动位置。
行动展开。一是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参加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要保持通讯工具的畅通,各领导小组组长还要每人准备一部对讲机,随时与指挥部沟通信息。二是各组根据任务需要准备相应的设备、物资、器材、食品和资金等。三是各行动小组开展工作。做好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项工作。
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应同时进行。
4.3.2    扩大应急
发生一般性突发公共性事件,由街镇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工作。发生重特大、特殊突发公共事件和必要时,必须上报区应急联动中心、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办公室直至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信息通信应急保障分队根据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的指令立即赶赴现场,开通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区政府值班室和现场指挥部之间的应急通信联络,保障现场紧急指挥。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场内相关人员应全部撤离,应急总指挥根据事故的发展状态指挥各行动组监视和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同时要迅速向市政府汇报,通过市政府通知、协调、组织域外相关地区和部门,共同处置好公共突发事件。
4.4 指挥与协调
4.4.1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由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领导组成。总指挥一般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抢险工作现场指挥由公安、消防等主管、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必要时,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委员会相关成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全区性重特大、特殊突发公共事件由市领导指定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实施属地管理,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相关预案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及时掌握情况,上报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和领导小组,并通报区应急联动中心;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4.2 相关部门职责及相互关系
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由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信息、通信、治安等相关保障。
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公安部门应加强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运送运输。
4.4.3 专家咨询和辅助决策机制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总指挥可根据应急等级、事件可控性、事态发展趋势,确定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是否赶赴现场,对应急事态进行现场咨询。
利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库,建立环境保护评价、防汛抗旱、统计信息、公安防务、交通运输等地理信息和经济信息相结合的辅助决策系统,为现场总指挥和市处置应急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有效处理事故提供更直观、全方位、多功能、智能化服务。
4.5    新闻报道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和预警等级,新闻发布机构为区人民政府。
对突发公共事件要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和严格把关的原则向社会进行新闻发布。
在新闻发布的内容上,要实事求是,讲科学、讲政策,要通过新闻发布,使市民、公众对突发事件有一个真实的了解,对事件的发展趋势、处理过程和结果,以及政府在处理事件中发挥的作用和公众需要配合的事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有利于政府和公众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相互协调、配合,发挥最大的整体功效。
新闻发布除了要体现新闻的一般要素外,必须按照统一的规范性格式进行:文题必须体现新闻发布的主体机构名称。正文中第一项要准确和科学地介绍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发生种类、特征、性质、规模、发展趋势,严重或紧急的程度等概况要素。第二项要报道政府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采取的措施,以及在政府的处置下突发事件的发展方向、过程和被最终解决的前景及所需的时间等等。第三项要讲清或说明在解决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公众应注意的事项,应采取的配合行动或义务以及避险的方式、方法等。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实行申请、审查和审批制度。在程序上,首先由专家组和具体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根据突发事件的安全预警等级和责任等级,由区政府审核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审批意见由新闻部门向社会发布。
4.6    应急结束
全区性重特大公共突发性事件紧急处置工作经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确认完成,不会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后,经市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领导小组批准,由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指挥部通过媒体宣布解除灾情,必要时发布灾情终结通告,终止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公共突发性事件发生后,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办公室,组织各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公共突发性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开展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工作的综合汇总,报上级部门,经相关部门、组织批准统一向社会公布。区民政部门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市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安置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公共突发性事件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灭病和防疫工作,按要求做好传染病死亡或特殊死亡者处理。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应付突发事件财政支持机制。公共突发性事件发生地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尽快进行恢复重建工作。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有关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5.2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公共突发性事件特别是重大灾害的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高社会救灾资金占整体救灾资金的比例。
积极提倡和鼓励域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全区救灾捐赠活动由区民政局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捐赠救助的款和物。
5.3    保险
5.3.1   保险机构职责
行政区域内各保险机构要根据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规律,主推各类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逐步扩展各自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建立对特大自然灾害进行再保险的保险机制。鼓励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和市民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
5.3.2 保险机构工作任务和程序
各保险机构成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建立理赔信息服务体系。各保险机构接到报案后,及时报告本机构指挥中心,通知理赔中心和承保公司赶赴现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紧急救援,对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危害情况、受灾人员和参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人员,进行勘查、估损、定损,并及时向指挥中心反馈现场信息,报告善后处理动态,根据定损结果,调集资金赔款。
5.4    调查和总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责任地区、单位、部门要适时组织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发生原因,调查相关责任人,以及今后如何预防和防范此类事件发生,把事件所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按有关规定,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要写出紧急处置情况文字材料,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抄报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办公室等职能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域内中国网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通等企业要根据公共突发性事件发生的实际需要,按照区公共突发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和指挥部的要求,在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办公室的协调下,无偿提供各类通讯工具,架设通讯线路,维护网络畅通,保障通讯安全;公共突发性事件所在地街镇要协助现场指挥部完成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
为确保紧急指挥通讯的顺畅,要依托和利用七台河市政府政务公共信息网,建设紧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的维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
紧急处置指挥决策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保障
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抗震、防汛、民防、防护林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加快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加强煤、水、电等生命线工程在非正常状况下的运行与维护,提高城市的备灾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
加强防护工程的管理和维修,对陈旧老化的工程和设施有计划地进行改造;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对煤、水、电的运行和供应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置,确保能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的产生和蔓延;经评估验收后的应急疏散、避难场所要设立明显的应急标志和齐全的应急设施,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管理。
把全区的工程保障工作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城市建设和维护的统一规划和实施计划。区建设局负责全区防汛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及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管理工作;区科技局负责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工作;区农委负责抗旱设施和防护林的建设;辖区供电、供热单位、区供水处分别负责水、电、燃气等应急维护;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办公室负责应急疏散场所的确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6.3  应急队伍保障
实施专群结合,强化以矿山救护、消防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
6.3.1    公安、消防、医救队伍是全区综合性灾害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它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6.3.2    公安、消防、医救等综合抢险救援队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要根据公共突发性事件紧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办公室、专家组的规划,进一步加大消防等骨干队伍建设力度,提高装备水平,增强实战能力,强化其在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相应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都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通过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红十字会、企业团队等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辅助救灾队伍。
6.3.3    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在每年年初将专业救灾队伍的总体情况、抢险救援能力等,向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领导小组作出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6.3.4    各类抢险救援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实地演练。全区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演练,加强组织协同和各专业保障,提高队伍整体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6.4    交通运输保障
整合域内交通运输资源,发生突发性事件后,统一调度使用,确保处置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公共突发性事件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工具、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发生突发性灾害后,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应急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发生全区特大、特殊公共突发性事件时,根据指挥部的指令,交警部门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新兴公安分局负责道路交通管制,相关部门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5.1     整合域内医疗卫生资源,发生突发性事件后,统一调度使用,确保处置、救援工作的迅速开展。应急医救工作必须坚持“救死扶伤、以人为本、救人第一”的原则。专业队伍医救和群众性卫生救护要于第一时间在现场展开,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根据公共突发性事件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迅速处理死者尸体,防止瘟疫的发生或蔓延。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发生重特大灾害后,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应先安排进入医院救治。区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各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抓紧形成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5.2    在区防疫站建立动态数据库,对霍乱、鼠疫、出血热、伤寒、痢疾、甲肝、钩端、炭疽、脊灰、麻疹、感染性腹泻、非典型肺炎等可能发生和流行的疾病以及重要的城市生活水源进行经常性的动态监测,对水灾、震灾、生化感染和核辅射、泄漏事故等灾害中可能发生的疾病感染源进行全程持续跟踪监测,及时掌握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疫情,并为正确处理疫情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
救灾防病期间,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对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实行疫情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要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重点抓好霍乱、伤寒、肝炎、出血热、钩端、炭疽、脊灰、麻疹、腹泻、“非典”等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把各种疫情扑灭在暴发流行之前。
发生重大疫情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以最快的通讯方式逐级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救护力量和专业防治队伍赶赴现场进行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并对疫区严密控制,彻底消毒处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根据疫情的规模、种类、发生地域和治疗所需条件的难易程度及专业类别,对医疗救治和防控资源实施科学分布。其中,区卫生局从总体上负责全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组织指挥工作、做好消毒工作;红旗镇医院作为定点医院,负责对重大传染性疾病(包括非典型肺炎)的医疗救治工作和责属地内一般性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工作,同时作为重大传染疾病的观察哨点,在疫情来临时设立专业门诊,坚持首诊负责制。各级各类责任医疗预防与救治机构,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设立专职、专人,设专用救护车,做好药品、器械等物质储备工作。政府负责应急时医疗卫生队伍、医疗卫生设备及所需物资的统配和调度工作。
6.6    治安保障
加强治安保障工作,确保紧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保持社会秩序正常。
公共突发性事件发生后,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加强警卫,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新兴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公共突发性事件所在地的部门协助做好灾区治安保障工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7    物资保障
紧急处置工作中救灾物资实行统一调用、统一配置、统一发放,由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存,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要与其它区(县)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其它区(县)调入救灾物资。根据公共突发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按照指挥部的相关指令,区计统局、经贸、财政、民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卫生局负责药品的储存、供应。
6.8    经费保障
6.8.1    资金来源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是指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确定的专项资金,以及用于紧急处置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基本保障,特大、特殊灾害紧急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等工作的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6.8.2 资金额度及使用范围  
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在预算执行中,如果发生了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或原来预算没有列入而又必须解决的临时性开支等情况,可以动用预备费。
6.8.3  监督管理措施
预备费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接受人大、政协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动用预备费需经一定程序批准,即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资金需求情况提出方案,报本级政府研究决定。资金的拨付和使用严格执行《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确保及时、安全、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
6.8.4   应急状态时的资金保障措施
若突发事件资金需求超过地方财力承受能力,可通过向国家和省申请财力补助的办法解决。
6.9    社会动员保障
当确认公共突发性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区、部门和单位及所在社区经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在事发地区乃至全区范围内发布动员和倡议,寻求全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号召社会各界力量投入到抢险救援行动中来。根据公共突发性事件的种类、性质、影响和危害程度,首先在事发地区进行宣传和动员;如事态扩大,再逐步扩大动员范围,直至全区。
社会动员时应明确公告突发性事件的性质、危害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确保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各界力量。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全区的统一规划中,与城市建设和管理一起进行。
要加大现有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改造力度,特别是与广场、公园、人防地下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结合起来,扩大应急避难场所的面积,完善功能,切实发挥作用。由区处置公共突发性事件办公室根据全区公共突发性事件的特点和规律,负责工程的验收。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聘请省内工程技术、农业、医学等高校和各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我区公共突发性事件处置专家组,帮助完善公共突发性事件的信息采集、判断、处理系统,为系统的有序、有效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和知识储备,为领导小组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当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并有必要时,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技术类别,由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各类开放的专业技术专家组。核心成员由区内相关专业的拨尖人才组成,同时与各大城市的科研机构及横向周边城市的专家组建立密切的科研与业务联系。通过不断钻研,特别是向各大城市科研机构学习,不断提高专家组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技术处理能力;通过横向联系,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准确地把握事件的发展趋势,更主动超前地做好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区公共突发事件处置办公室,要根据公共安全的宏观环境、市区环境和局部可能存在或潜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的小环境,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常规的和临时的宣传工作,向公众广泛宣传公共安全环境的形势、趋势和任务。同时定期向全区公布公共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的相关信息,公布区政府值班室、区公共突发性事件处置办公室、区应急联动中心等相关部门的接警电话。
从机关厂矿到商贸企业,从社区到学校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向本单位职工和辖区公众宣传公共安全形势,宣传公共突发性事件紧急处置的法律法规,宣传公共突发性事件预防、避险、救灾等专业知识。
7.2    培训
强化制度建设,把培训作为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科学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培训重点,努力提高公共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常识普及面。
突出对关键人员的重点培训。对应急专业队伍和管理人员进行高强度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上岗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7.3    演习
区公共突发性事件处置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全区定期的公共突发性事件处置实战演习。演习每年举行一次,内容有所侧重,也可以实行专项演习。重点在应急指挥系统的运转、专业队伍的实战能力、信息处理系统的灵敏与准确、后勤保障工作的周密等内容上下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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