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7-11-29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 ,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并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3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及我县历史资料和危害现状的科学分析,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13分类29种(见附件7.1)。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序、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分级见《勃利县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县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县各方面资源和力量紧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本县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政府调度多个部门或部分乡镇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县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政府调度多个部门乡镇政府的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4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要县政府调度个别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或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独立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县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6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 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洪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3)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共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4)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5)坚持协同处置的原则。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6)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7)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7应急预案体系
勃利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个)。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负责制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37个)。专项应急预案是县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预案。由牵头部门与支持部门共同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后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县政府备案(见附件7.5)。(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预案(6个)。应急保障预案是县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预案。包括灾害救助、治安维护、医疗救护、应急通信、交通运输和气象应急保障预案,由牵头部门与支持部门共同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政府备案(见附件7.6)。(4)乡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个)。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并报县政府备案(见附件7.7)。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对专项应急预案中没有涉及到的灾害灾种和应急保障预案中没有涉及到的应急保障事宜,结合实际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备案;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勃利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作为非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主任:县长
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各位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
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成员:县长助理、县政府办主任、县有关部门负责人、武装部和县武警中队负责人、中省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在主任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副主任和成员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各专项指挥部)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见附件7.3)。县政府办主任协助政府应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处理有关工作。
2.1.2县政府应急委员会职责:
(1)研究确定全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2)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3)负责审定勃利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负责抓好全县性应急重大项目建设,并检查落实情况;(5)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市政府支援;(6)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市、中直单位等有关部门的关系;(7)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宣布县内部分地区或全县进入紧急状态,并依程序报批;(8)部署和总结全县年度应急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县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专职。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设有指挥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作为社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的指挥平台。
2.2.2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1)贯彻执行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所涉及的全县性重大工作事项提出建议,并报县政府应急委员会。(2)负责全县重大应急救援问题的调查研究、承办会议、起草地方性应急规章草案、重要文件等;依据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全县应急救援系统建设的措施和规划。(3)负责《勃利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组织、指导和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及各乡镇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评估工作。(4)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可动员力量的培训指导工作;督促落实和检查指导县直、中省直单位组织实施预案演练工作。(5)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预警发布和相关新闻报道的审核以及外地新闻媒体的协调、接待等相关事宜;负责全县紧急救援、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庆急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6)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县应急救援物资基地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督办和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资金、设备、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7)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全县的应急信息系统和指挥平台,收集应急信息,并对重要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报县政府应急委员会。(8)负责接收和办理市政府领导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或需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县委领导和县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有关决定事项和指示、批示精神,适时做好与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信息沟通工作。(9)负责与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专家组成员的联络;组织、协调、指导县内相关机行业和单位的应急研究工作。(10)负责与市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和交流工作;负责与毗邻市县在信息沟通、应急支援等方面的联络和协调工作。(11)承办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将现有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市人防办等工作机构,纳入到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范畴之内。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项指挥部,作为专项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各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专项指挥部的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增减。(1)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民政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救灾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水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3)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林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4)县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地震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地震局。(5)县处置地质灾害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6)县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7)县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安全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县煤炭局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安全办。(8)县处置交通事故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公安局主管副局长、交通局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县火车站站长等任副总指挥,县道路交通事故、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分别设在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局、县火车部。(9)县处置火灾事故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公安局主管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等任副总指挥,县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10)县处置人防工程事故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县人防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人防办。(11)县处置电力事故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供电局局长、县农电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电力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供电局。(12)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环保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13)县处置重大动植物疫情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农委主任、畜牧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重大植物病虫害和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分别设在县农委和县畜牧局。(14)县处置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重大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等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15)县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公安局主管副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16)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县公安局主管副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2.3.2各专项指挥部除现有的常设机构外,其他非常设机构按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组建后,一般与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其日常工作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承担。
2.3.3专项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2)负责依照本预案的相关要求,牵头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做好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工作;(3)负责做好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4)负责督导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装备的保养维护工作;(5)负责牵头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地方机构
各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按照县级模式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和机制,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各应急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机构建设和区域应急基础建设,提高区域综合应急能力。
2.5生产经营单位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立本企业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应急计划,检查应急设施,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组织本单位应急演练,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预警、报警工作。业务上接受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或所在乡镇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
2.6专家组
各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制定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强化危机管理提供决策性意见和建议,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灾害评估、灾情分析和应急科学研究等工作,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7应急联动机制
各专项指挥部的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按职责与分工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见附件7.9)。
3.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矿区、林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和程序: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信息监测部门或事发地政府的紧急通报进行分析评估,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时,报请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确定事件级别,制定应急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发布启动命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预测与预警
县政府应急委员会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各乡镇政府要按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的要求,加快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建设。
3.1.1信息监测
(1)由乡镇政府负责自下而上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网络。在现有气象监测、汛情监测、环保监测、地震监测、交通安全监测和森林防火监测等手段的基础上,拓宽信息渠道,扩大监测范围,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任务,完善监测设施,提高监测能力。(2)由乡镇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或本行业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本行政辖区和本行业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3.1.2预警系统
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县通信公司等部门、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建立覆盖全县、功能完备的预警系统,特别是加强安全生产、交通、公共卫生、气象、防汛、市政、环保、地震、森林火灾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并负责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3.1.3预警级别及发布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和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与事件分级一一对应。(2)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各级政府应急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 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级政府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1.4紧急预警
(1)各专项指挥部、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的预警建议。(2)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建立毗邻乡镇的预警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可能超出本行政区域时,及时通报情况,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通报相关信息。(3)建立报警服务制度,由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较大(Ⅲ级)以上的接警,并迅速上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1)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乡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2)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报告后,研究判断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将县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区县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3)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4)突发公共事件中出现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情况时,由县外办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外办,抄报市政府,并按规定通报、沟通和协商。
3.2.2先期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2)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在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控制事态。
3.2.3应急响应
(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应急委员会适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2)事发地政府一旦发现事态危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发出请求,由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协调其他应急力量予以增援。(3)如果预测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将会进一步扩大,本县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以县政府的名义,按有关规定协调驻县的中直单位、给予增援,或以县政府的名义上报市政府给予支持,并按程序办理。
3.2.4指挥与协调
(1)特别重大突发化公共事件(Ⅰ级):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专家组同时启动并参与应急工作;各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事发地区县政府有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副县长、分管县长助理或分管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副县长、分管县长助理或分管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专家组同时启动并参与应急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乡镇政府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事发地乡镇政府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县相关专项指挥部给予相应支援,需要时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专家组派人指导,由乡镇政府领导全权指挥。必要时由分管副秘书长到达现场,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4)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事发地乡镇政府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由乡镇政府专项指挥部领导指挥。必要时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派人到达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整个事件由乡镇政府全权负责处理。
3.2.5紧急状态
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特别严重,已经超出本县的有效控制能力,需要宣布县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以县政府的名义提请市政府决定或者由市政府依职权决定后实施;需要宣布全县进入紧急状态时,以县政府的名义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委务委员会决定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职权决定后实施。
3.2.6社会动员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国伤亡等情况,确定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社会动员。在启动各级相应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和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根据需要动员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所有可以动员的一切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2)全县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和公众媒体搞好动员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县直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乡镇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乡镇政府应急委员会报请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报市政府备案;乡镇范围内或局部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乡镇政府应急委员会报请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报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备案。
3.2.7应急结束
(1)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各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2)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需将处置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经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由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或县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乡镇政府应急委员会或其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情况要及时通知到参与事件处置的所有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3.3恢复重建
3.3.1善后处置
(1)县政府应急委员会要会同事发地政府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3)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3.3.2 社会救助
(1)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2)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同时司法部门要积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3)红十字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在各自工作的范围内,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加强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等到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
3.3.3保险与理赔
保险公司要发挥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各类危害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种类,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
3.3.4调查与评估
(1)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要适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10日内,向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报告。(2)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核查小组,对事件危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20日内将评估报送县政府应急委员会。(3)县政府应急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公共事件全面评估,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报。
3.3.5恢复重建
事发地乡镇政府具体负责与重建工作。需要县政府给予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提出请求,县直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确需请求省援助的,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
3.4信息发布
(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信息发布工作。(2)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县委宣传部派人员到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并使用统一的规范化格式文本。(3)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及灾情报告,报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4)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必须遵守纪律,严格把关,尤其是涉外、涉及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等重大问题的新闻报道,必须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执行。(5)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应急保障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县直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保障
(1)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地震救援、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2)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公益团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社会力量的应急能力建设,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3)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县政府、乡镇政府按照预案分工调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跨地区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或协调中、省直单位参加应急救援的、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责;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乡镇政府的请求,县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必要时由县政府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持。(2)县政府和乡镇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的管理,重大资金的动用必须由各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审批。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
4.3物资保障
(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和分级,制定县、乡(镇)二级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各级政府应急委员会统一协调。(2)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县发改委协助做好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县药监局负责药械、药品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县水务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应急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县经贸委负责基本生活用品及肉类、食糖等重要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市粮食局负责粮食、食用油、食盐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要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3)建立应急生产调度启动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经营潜力信息储备发展,逐步形成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综合批零市场等相结合的应急货源组织网络,以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4.4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发地乡(镇)政府的请求,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 5医疗卫生保障
(1)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信息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2)建立覆盖全县的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及专业特长等情况;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应当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1)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建立动态数据库,了解和掌握全县交通网络分布、等级水平、使用状况等,以及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情况。(2)县政府应急委员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县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铁路等其他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以保证应急交通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1)县公安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县武警中队制定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做的各项工作。(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3)事发地乡(镇)政府和街道社区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4.8气象保障
县气象局在应对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全过程中,组织做好气象应急保障工作,及时、准确地发布事发地的气象信息。
4.9应急装备保障
(1)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专项指挥部要建立抢险救灾、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特种设备、大型专用设备征集调用数据库,并每3年组织一次普查。普查内容包括应急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使用年限、存放位置等。(2)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抢险、处置社会安全事件装备建设,以满足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
4.10通信保障
(1)县科技局、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应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形成覆盖全县各乡镇、街道、村屯的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实现跨部门、多路径、有线与无线相结合,使应急指挥系统化、网络化。(2)县科技局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保证事发现场与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相关专项指挥部的有线、无线通讯联系畅通,保证像监控系统的信号传输通道畅通。
4.11人员防护
(1)各乡镇政府要把紧急避险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保障安全、能够满足应急疏散需要的永久性紧急避险场所。紧急避险场所建设可与城市公园、广场、人防工程及市政设施建设等相结合,与乡村地形、地貌特点相结合,并设有符合疏散和消防要求的安全通道。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及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2)各乡镇政府应当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明确紧急疏散管理办法、程序和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3)各有关部门应当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个人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12法律法规保障
(1)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结合本县实际,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应急制度,做到依法规范、依法处置。(2)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按法定程序起草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报县人大常委会或县政府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1)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各专项指挥部或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结合实际设定演练中的应急事件、区域、规模,明确演练实施的方法、程序、评估等内容、乡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2)参加预案演练的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地震救援、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品事故救援、铁路行车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行业单位。(3)预案演练从类别上分为自然灾害应急演练、事故灾难应急演练、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演练;预案演练从形式分为仿真演练、机关作业演练和网络模拟演练。(4)县、乡镇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组织包括个别和生产经营单位参加的大规模联合演练一般每2年1次,通过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的综合能力。
5.2宣传教育
(1)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编发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常识手册。各级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常识。(2)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大、中、小学普遍开展紧急避险、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在街道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进社区活动,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3)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内容(涉密内容除外)、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
5.3应急培训
(1)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组织乡镇、有关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每年1次;乡镇政府应急委员会组织乡镇(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1次。(2)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乡镇政府应急委员会对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每年组织1次,并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5.4责任与奖惩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县监察局对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运用紧急权力,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实施监督。(2)各级政府应急委员会负责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3)各级政府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县政府为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应急行动而制定的规范程序和整体方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县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由牵头部门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制定的各种专项行动方案。如交通事故应预案、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应急保障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县直有关部门为保证应急行动顺利进行而由牵头部门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制定的人力、物力、物资、通信、交通运输等保障方案。如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医疗救护应急保障预案等。部门应急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县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种突发公共事件及保障应急行动顺利进行而独立制定的行动方案。如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县气象局气象应急保障预案等。专项指挥部:是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县直有关主管部门为应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而与其协作部门(单位)共同组成的指挥部。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等。
6.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勃利县人民政府制定,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实施,并上报市政府备案。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具体制定相应的预案。
6.3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6.4预案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变化情况,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预案演练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要适时进行修订,各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和乡镇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在修订后报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备案。县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6.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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