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2009-1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0 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 月1 日至3 日放假公休,共3 天。

  

  二、春节:2 月13 日至19 日放假调休,共7天。2 月20日(星期六)、21 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公休,共3天。

  

  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五、端午节:6 月14 日至16 日放假调休,共3 天。6 月12 日(星期六)、13 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节:9 月22 日至24 日放假调休,共3 天。9 月19 日(星期日)、25 日(星期六)上班。

  

  七、国庆节:10 月1 日至7 日放假调休,共7天。9 月26 日(星期日)、10 月9 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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