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申报认定的通知
 
2010-07-12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和农业部等六部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0]36号)以及省劳转办的要求,切实把有志于从事农民教育工作、熟悉农民就近就地转移培训、了解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和农村社会管理并具备相关培训条件的各类成人培训机构纳入到阳光工程培训体系中来,为今后阳光工程培训工作打好基础。根据省劳转办关于2010年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原则和认定条件,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各类成人培训机构可自愿向七台河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做为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一、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原则
    (一)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公正;
    (二)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三)培训单位自愿申报。

    二、培训基地认定对象和范围
    具有办学和培训资质的各类农广校、中高等职业院校、农业站所、企业培训中心和其他相关成人培训机构。没有场所的农业行业部门可通过和学校联合办学,开展阳光工程培训工作。

    三、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三)熟悉农民教育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四)熟悉现代农业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民创业等相关培训,具备相应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五)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六)愿意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下,承担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任务。
    凡是符合以上条件的学校、农业行业站所和企业均可申报阳光工程培训基地。

    四、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程序
    (一)各级劳转办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二)培训单位申报,按照公告要求向当地劳转办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三)市(地)、县(市、区)劳转办接受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申报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培训机构的师资状况、设备设施、教学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实训条件和食宿条件等进行实地审查后,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审,并将认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同时,将认定结果报省劳转办备案。
    (四)各级劳转办与认定的培训基地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五、认定时间
    认定截止日期是2010年7月14日。

    六、联系方式
    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地址:市农委401
    联系人:梁宝祥
    联系电话:0464—8276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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