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 |
| 许可条件 |
1、有相应的维修或检测场地; 2、有必要的维修或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维修或检测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
| 申请材料 |
前置条件:消防、环保许可证明。 申报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申办业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开业申请表》; 4、业户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业户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工程师、技术人员资格证及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复印件); 5、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 ;6、厂房场地使用或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租赁证明(附厂房场地地理位置方位图和基本尺寸平面图,以及外观照片;如占道或属公建的,须附公安、城建管理部门批准相关证明复印件); 7、设备明细表; 8、检测相关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质量检验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等制度)。 |
| 许可程序 |
1、申请(申请人提交) 2、受理:运管处汽修办业务窗口;不予受理说明理由,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全 3、市运管处汽修办审查相关书面材料和许可条件并进行现场核查 4、主管处长审核; 5、省运管局,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人 5、核发许可证件 |
| 许可期限 |
15个工作日 |
| 受理单位 |
交通局 |
| 收费标准 |
工本费 |
| 收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黑价联字[2006]29号文件 |
| 年审或年检 |
需要年检,一年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