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
| 许可条件 |
1、 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2、 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3、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4、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 申请材料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信息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情况表》、《拟聘用从业人员情况表》、《申请材料核对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9、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10、货物险等保险证明; 11、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
| 许可程序 |
1、申请(申请人提交) 2、受理:市运管处服务大厅受理窗口,不予受理说明理由,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全 3、市运管处货运科审查相关书面材料和许可条件并进行现场核查 4、市运管处货运科作出许可决定并报省局备案;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人 5、市运管处业务大厅登记存档,制发许可证件 |
| 许可期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办结,20日内不做出决定的,经受理申请的运管机构负责批准可延长10日 |
| 受理单位 |
交通局 |
| 收费标准 |
收取工本费 |
| 收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黑价字[2006]29号文件 |
| 年审或年检 |
每年一次年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