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2009-02-13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许可条件 1、 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2、 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3、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4、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信息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情况表》、《拟聘用从业人员情况表》、《申请材料核对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9、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10、货物险等保险证明;
11、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交)
2、受理:市运管处服务大厅受理窗口,不予受理说明理由,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全
3、市运管处货运科审查相关书面材料和许可条件并进行现场核查
4、市运管处货运科作出许可决定并报省局备案;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人
5、市运管处业务大厅登记存档,制发许可证件
许可期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办结,20日内不做出决定的,经受理申请的运管机构负责批准可延长10日
受理单位 交通局
收费标准 收取工本费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黑价字[2006]29号文件
年审或年检 每年一次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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