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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设公路道口、设立非公路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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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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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
| 许可条件 |
确需增设公路平立交道口,设立非公路标志的。 |
| 申请材料 |
申请书。 格式: 1.申请增设公路道口,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3)施工期限;4)安全保障措施。 2.设立非公路标志,1)主要理由;2)标志的内容;3)标志的颜色、外廊尺寸及结构;4)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5)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
| 许可程序 |
单位或个人申请→公路路政管理所(股)受理审查→现场勘察→公路管理机构核准→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路政管理协议书》,属于国、省道的,报省公路局核准。 |
| 许可期限 |
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路政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路政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受理单位 |
交通局 |
| 收费标准 |
收费 |
| 收费依据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黑政发[2002]52号 |
| 年审或年检 |
需要年审或年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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