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记
 
2009-02-13
 
许可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许可条件 提交法定有效证明、凭证、交验机动车。
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照片、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6、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备注: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许可程序 1、申请人到服务台填写申请表格,递交申请材料,对车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转交登记审核岗。
2、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相关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确定档案编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3、牌证管理岗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制作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4、业务领导岗复合全部资料。
5、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许可期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内办结业务。
受理单位 交警队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1、营运载客汽车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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