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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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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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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 许可条件 |
提交法定有效证明、凭证、交验机动车。 |
| 申请材料 |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照片、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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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程序 |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法定手续,确认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1)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辖区内的,牌证管理岗鉴注机动车登记证书,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码的,收回原号牌销毁、原行驶证存档,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将行驶证、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2)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密封该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3、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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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期限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的三日内,确认机动车。 |
| 受理单位 |
交警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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