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
 
2009-02-13
 
许可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许可条件 提交法定有效证明、凭证、交验机动车。
申请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许可程序 1、登记审核岗审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在计算机系统中注明收回情况,收存相关资料,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销毁号牌:属于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丢失、灭失的,通知车辆管理所有关部门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鉴注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
3、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许可期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受理单位 交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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