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2009-02-13
 
许可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许可条件 列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或经省发改委授权审批。
申请材料 1、项目建设方案(或可研报告、初步设计);
2、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3、规划部门意见;
4、环保部门意见;
5、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和相关前置件,受理人审查申请材料,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进入审核程序;
2、审核:审核人在7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评估论证: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或进行专家评议,论证结果报审核人审核。

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服务窗口办理

许可期限 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评估论证的,经市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发改委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不需要年审,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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