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
 
2009-02-13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第十条;
3、《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四条 第八条。
申请材料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2、项目申请报告;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或核准正式年度计划函;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批复;通过土地招、拍、挂取得的开发项目提供中标通知及缴款收据;
6、建设局关于建筑企业审核的函;
7、企业营业执照;
8、企业资质证书;
9、总投资35%以上的银行保证金和资本金证明。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和相关前置件,受理人审查申请材料,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进入审核程序;
2、审核:审核人在7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评估论证: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或进行专家评议,论证结果报审核人审核。

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服务窗口咨询和办理


许可期限 30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发改委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有效期两年,不定期检查,项目完工后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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