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备案
 
2009-02-13
 
许可依据 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5]163号);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许可条件 1、经过建设项目初步分析及现场踏勘,取得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报告(说明书);
2、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报告(说明书)由具有资质单位出具;
3、初审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
申请材料 1、专家审查通过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的报告(说明书),附图及附件;
2、评估单位资质复印件、主要评估人员专业资格及评估技术培训证书复印件;
3、审查专家组意见,附专家签字原件;
4、备案登记表原件;
5、评估成果材料电子文档。
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将专家审查通过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附图及附件;评估单位资质复印件、主要评估人员专业人员专业资格及评估技术培训证书复印件;审查专家组意见,附专家签字原件;备案登记表原件;评估成果材料电子文档。送到市国土资源局,受理人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的转交给审核人进行审核;
(二)审核:审核人在5个工作日内对以上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三)专家审查备案:申请人提交的以上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组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专家审查,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办理意见,审批人做出准予办理或不办理的决定;
(四)备查: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备案登记表原件、评估成果材料电子文档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查.

注: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服务窗口咨询和受理

许可期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出具初审意见的,经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
受理单位 国土资源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不需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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