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申报程序
 
2009-02-13
 
    申报程序
    1、 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部、国家经贸委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商务部、国家经贸委。
    2、 其它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外经贸委、厅或局,下同),经贸主管部门(经贸委、经委或计经委,下同)同时申报。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经贸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理,并形成一式两份的正式申报文件,联合上报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3、 国家经贸委对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送外经贸部核准。
    4、 外经贸部根据国家经贸委的初审意见,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征询意见,并参考其回复意见,对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向通过审核的项目颁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各级经贸主管部门侧重对项目投资主体的生产经营、发展潜力和境外项目的投资规模、自有资金来源、产品结构等国内问题进行审核;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侧重对项目的投资国别地区的政局状况、国别政策、当地及周边市场,投资环境、主办单位进出口情况等涉外问题进行审核。
    二、 申报材料
    (一)、境外项目有关材料
     1、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3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可合并编制。
     2、 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合资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
     3、境外企业中方企业间协议。
     4、境外企业章程(草签文本)。
     5、合资伙伴背景及其资信材料。
     6、外汇管理部门外汇风险审查意见。
     (二)、项目国内主办单位有关材料
     1、 项目主办单位营业执照。
     2、 项目主办单位近3年进出口情况及拟在境外生产的主要产品的出口情况。
     3、 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议。
     4、 项目主办单位上一年年度报告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 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简历。
     (三)、审批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 审批时限
     1、 在接到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申报材料后,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会同经贸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申报文件,联合上保外经贸部(发展司)、国家经贸委(外经贸厅)。
     2、 国家经贸委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送外经贸部。
     3、 商务部在接到国家经贸委初审意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驻外经商机构意见;驻外经商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外经贸部(发展司)反馈书面意见。
     4、 商务部在接到驻外经商机构意见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项目颁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四、 关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确认或补办审批手续问题
     已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经确认或补办手续,可凭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批准证书》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 对已经国家批准在境外投资,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且带动出口成绩较好的企业,可通过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报上报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 国家境外投资批准文件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2、 境外企业所在国的注册文件;
     3、 境外企业带动国内原材料、散件零部件出口情况和证明材料;
     4、 境外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说明、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标);
     5、 母公司资产及经营情况(上一年进出口业务统计、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标)。
     (二) 对未办理国家境外投资审批有关手续,但在境外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并已取得有效带动出口业绩的企业,亦可通过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请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外经贸部将予补办手续并补发《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批准证书》。补办手续的有关申报材料包括:
     1、境外企业总体情况;
     2、 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公司章程、合资合同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3、 境外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企业经营情况; 
     4、 境外企业带动国内原材料、散件零部件出口情况及证明材料;
     5、 母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近三年进出口业务统计)。
    七台河市商务局        电话:8293101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主办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备案序号:黑ICP备05000408号
七台河市政务经济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本网站采用TRS技术实现
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45号 E-mail:qthgov@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