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审批
 
2009-02-13
 
许可依据

《黑龙江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黑劳社发〔2002〕160号)                                    

《七台河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七劳社联发〔2003〕4号)

许可条件

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                           

5、对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厂办大集体失业人员,发放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再就业优惠证》。

申请材料 1、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证明、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下岗职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1寸照片2张。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及户口、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下岗职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请,做失业人员登记,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同时由社区出具《证明》,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登记表》。
二、审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严格核实,并张榜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盖章,并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其证件是否齐全、真实后盖章。
三、审批和发放。下岗失业人员本人持上述材料,报市就业局审批,合格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注: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服务窗口咨询和办理

许可期限 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受理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每年1-3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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