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安置
 
2009-02-13
 

1、工作依据:人发[2001]49号、黑人发[2001]131号文件
  2、安置对象:出国(出境)的自费留学人员自愿回省服务者。
  3、安置办法:留学人员持驻外使、领馆登记手续证明,留学国毕业证书及护照,到省人事厅报到用人单位凭省人事厅开具的《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通知书》接收安置其本人及其配偶或子女需要落户的,持省人事厅开具的《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通知书》、《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落户介绍信》及单位证明,在哈的直接到哈市公安部门落户;省内其他城市的,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4、时限要求:随来随办,7日内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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