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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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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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2、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或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5、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更改为其他民族成份; 6、公民在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迁移或换发户口簿过程中发现民族成份差错的,应及时持原始合法有效证件,向公安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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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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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核时需携带更改民族成份当事人及其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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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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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公民,需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同是填写《七台河市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然后上报到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核。经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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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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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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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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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一至第七条; 2、《关于下放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和民族成份更改审核事项的通知》(黑族联发[2001]29号); 3、《关于对民族成份更改和高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工和加强管理的通知》(黑族联发[2003]1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