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
 
2007-11-02
 
 
事项名称  
    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
办理机构  
    七台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办理地址  
    七台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电话  
    0464-8261346
办理条件  
    本市参加当年中考的七个少数民族(蒙古、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赫哲、柯尔克孜、锡伯族)考生;参加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自愿办理审核的。
所需材料  
    考生需提供能够证明本人民族成份的各种有效证件,包括:考生本人户口和身份证,考生本人父亲或母亲的户口和正式身份证原件。其父或母没有正式身份证或只有临时身份证的,须提供其人事档案中能够证明本人民族成份的有关材料复印件或提供当地户籍部门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和经手人名章。户口上更改民族成份的须由户籍员填写更改日期并加盖户籍员名章。
办理程序  
    凡自愿办理审核的少数民族考生,市区的考生,直接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县(市)的考生,由当地民族宗教事务局初审后,统一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
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黑龙江省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黑族政字[1993]48号)第七条、第八条;
  2、《关于下放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和民族成份更改审核事项的通知》(黑族联发[2001]29号);
  3、《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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