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2007-11-05
 
事项名称  
    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办理机构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地址  
    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办理条件  
    有城镇户口,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尚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均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一)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仍未再就业人员;
  (三)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四)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五)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六)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七)“零就业家庭”需安置人员。
所需材料  
    符合申办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持户口、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照片三张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应出具《七台河市就(失)业登记证》(简称《就(失)业证》,失业保险机构或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失业前所在企业性质证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持《就(失)业证》和档案保管机构出具的《档案委托管理证明》;
  (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应持《就(失)业证》、档案保管机构出具的《档案委托管理材料》;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出具《低保证》、领取“低保金”存折和《就(失)业证》;
  (四)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应持《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认定证明》;
  (五)城镇其他集体下岗职工,应持《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认定证明》;
  (六)原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应持《就(失)业证》、《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办理程序  
    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程序主要是社区申请、街道(乡镇)审核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证。具体程序如下:
  (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人员对提出申请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状况进行调查审核,对确认尚未就业的,出具下岗失业人员未再就业情况证明,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将下岗失业人员提交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一并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核。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严格核实申办人的就业情况及相关证件,对经审核合格者,通过本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其所报相关证件及填报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登记表》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审核认定。
  (三)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有关情况录入微机,打印《再就业优惠证》,并加盖《再就业优惠证》专用钢印,通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免费发放下岗失业人员。
办理依据  
    《七台河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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