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居民结婚登记
 
2007-11-02
 
【事项名称】
  
    国内居民结婚登记
 
【办理机构】
  
    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
  
    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条件】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即一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8、双方当事人均为内地居民。
 
【所需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双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簿(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与居民身份证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居民身份证或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办理程序】   
 
    初审,主要核对户口、身份证,要求户口、身份证号码相符,户口的婚姻状况一栏为无配偶状态,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住址在婚姻登记处所辖区内。如符合要求,即做无配偶声明书。当事人按本人实际情况填写声明书内容,填毕后,当事人在监誓人面前宣读,并在声明书上签字按手印。最后登记人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制做证件,颁发结婚证。
【办结时限】 
    每周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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