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徐景和:企业诚信应以法律作为基础和保障
 
2010-06-18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司长徐景和在日前举办的第二届(2010)中国食品安全高层论坛上表示,保障食品安全必须大力地推进食品安全诚信建设,信用应当是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标准,以法律为保障的信用,只有把信用纳入法律的时候,信用才具备它应有的震撼力和生命力。

        徐景和指出,判断一个企业是否诚信,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企业是否守规,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行规等一些具有强制力的规则,只要守了规,企业就是诚信的,这种诚信是普遍的、强制的。

        第二个标准是企业除了守规以外,通过许诺,可以通过合同,通过广告向社会表明企业愿意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旦向社会发出一种承诺,就是要约或者要约引用,一旦消费者认定了要约,这就成为了企业的一种责任,这就是践诺。这种行为不仅需要一个企业来承担责任,一个国家和国际社会都要承担责任。在法律时代,在研究诚信的时候,也必须给企业一个充分的权利保障。但是企业是否制假,不仅要从道德层面来看,更要从整个社会层面来看,最终要建立诚信需要一种自律、他律相结合,动力和压力相结合,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诚信。

       徐景和强调,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应该是法律责任以外的其他责任。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的食品,是企业应尽的法律责任。企业应该在完成最低要求的保障安全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境界,应该承担社会更大的责任。

       其次,企业要追求安全发展。企业不仅要讲产品的安全,更重要的是企业发展的安全。另外,企业还要强化行业自律。食品安全比较特殊,食品安全发生问题以后,不仅影响到一个企业,往往影响到一个行业,这个企业也会遭到灭顶之灾。因此在食品这个行当里面,存在一种责任连带、形象连带、需求连带,不是法律连带。因此,要保障整个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企业的命运共同体,实现整个企业的行业自律。

       来源(诚信龙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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