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热力公司关于2010年度用热报停和恢复用热的通知
 
2010-07-21
 

市热力公司区域内各热用户:

  为抓好供热节能和规范供热市场的管理工作,现将2010年度用热报停和恢复用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报停和恢复用热要求

  1、热用户申请停热和恢复用热以一个采取期为准;

  2、供热设施符合《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报停标准,并且按时交纳热费(截止目前不欠供热费)的;

  3、申请报停热用户的供热设施必须与供热主管(供热母管锁闭阀或关断阀处)断开。

  二、热用户申请停热和恢复用热的时间地点

  1、时间:热用户在715831日前到市热力公司所属供热站提交报停用热申请单或恢复用热申请单,填写协议,91日后不再办理该项业务。

  2、地点:热用户所属区域供热站。

  三、咨询电话:

  8259552    8259523

  特此通知

 

  来源:市建设局  报送人:程培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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